18年前的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17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消息18日传出,互联网上一片欢呼声。很多网友呼吁严惩冯志明,最好让他“以命抵命”,表达了基层社会对冤假错案极其愤怒的朴素情感。
内蒙古有关方面已经表示,参与呼格吉勒图案侦查、起诉和审理的所有人员都将接受调查,人们预期,未来一些日子还会有其他涉事者像冯志明一样被检方带走。
清理冤案必须包括对当年存在导致冤案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的追责,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司法正义,也才能对未来杜绝新的冤假错案提供充足警示。冯志明作为当时的专案组组长,对铸成广受质疑的冤案显然负有责任。今天对他依法追究是厉行法治的题中之义。
我们同时也想在此提醒,对冯志明等人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目前互联网上的讨伐声汹涌澎湃,这完全应当予以理解。但我们也希望网上的情绪表达不要影响对冯志明等当年错办案件性质的法律认定,也不对该如何惩罚他们的裁定形成干扰。
从以往情况看,舆论足够强大时对一些案件的调查审理是形成了压力的,有些著名案件的最终裁决也似乎受到了那些压力的影响。对冯志明等人的调查是纠正呼格吉勒图冤案的一部分,我们希望这一调查的公正性得到充足保障,一个冤案已经不少了,对冤案的纠正过程切不可出现新的冤案。
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冯志明等人在侦办呼格案时就是“坏人”。当时新的刑诉法尚未出台,“严打”和“命案必破”的压力是铸成这起冤案的外部条件。今天的舆论压力虽然来自反方向,但也可能对依法办案构成挑战。无论外部环境什么样,办案人对法治精神的坚守都是最关键防线。
18年前刑讯逼供就是违法的,如果冯志明领导的专案组敢于面对限时破案的命令坚持实事求是态度,悲剧就能避免。这一殷鉴告诉全社会,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权力必须是有现实可靠保障的,而不仅仅是写在法条上的,在他们调查民愤极大的冤案制造者时亦应如此。
冯志明等人铸成冤案发生在18年前,这当中有两个事实不容置疑。一是即使按照当时的法律,他们也违法了。二是当时的确有一些不同于今天的历史条件,那些条件是酿成悲剧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对冯志明等人的调查既需要搞清楚这两方面的事实,也需要公正、准确地确定这两方面事实之间的关系。只强调历史原因而淡化冤案制造者个人责任,以及只强调个人责任而完全抛开当时历史环境,都是不公允的。
中国的法治是一步步建立起来的,这一步步既包括每一代司法人的整体贡献,也包括对公检法体系漏洞和缺陷的不断追究及弥补。这个既强有力、又充满纠结的进程一定会让后代的中国人感慨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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