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纪律处分相比,法律问责无疑更加有力,也更能达到惩戒效果,以此而论,要想使公车管理规定得到严格践行,法律问责不应该轻易缺席。
据《新京报》报道,中秋假期三天,北京市各区县、委办局接到了北京市政府“公车封存令”,坚决杜绝节日期间公车私用,部分区县纪委还组织暗访小组进高档餐厅、商场抽查“顶风作案”的行为。今年中秋节前,东城区主动封存全部公车,坚决杜绝公车私用。海淀、石景山、通州、房山等区县也在节日期间实施公车封存措施。
为了杜绝公车私用,有关部门始终在强调公众监督,然而公众却很难在车水马龙之中准确辨别公务用车,更不可能去相关部门一一核实。相比之下,在节假日将公车全部封存,无疑是一项行之有效的举措—实现人车分离之后,公车私用的成本大大增加,而监督管理的难度则大大降低。如此釜底抽薪之策,对于遏制“车轮上的腐败”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实际上,封存公车并非某地独创—为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共中央出台了八项规定及六项禁令,其中就包括严格执行车辆配备的规定,并明文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此后,各地陆续出台严厉政策整治公车私用,其中,节假日封存公车正是一项主要内容。
值得警惕的是,即使在这样的“严防死守”下,公车私用现象仍未绝迹—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数据显示,各省区市查处的违反八项规定案件中,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的案件居各类问题之首。即使是在刚刚过去的中秋节里,公车私用依然不时见诸报端—“海南四单位公车私用被通报”、“故城县信访局一干部公车私用”、“河北中秋公车私用,三人被处理”……除此之外,亦不乏一些总结性报道:“山东下半年已曝光80起违规案例,公车私用是重灾区”。
公车私用的负面意义无需赘言,作为距离民众最近、最普遍的不正之风,“车轮上的腐败”不仅靡费公帑,而且严重损害政府形象,正因为如此,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加强针对公车的管理。众所周知,公车私用屡禁不止的关键在于领导者的特权意识,而不在于为其配备了怎样的车辆—倘若领导者执意以权谋私,“身不由己”的车辆如何能将其拒之门外?如果说封存公车旨在加强对“物”的管理,如何约束“人”的行为显然更为重要。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三令五申严禁公车私用,去年年底出台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也为此专设相关条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车私用却很难与违法直接联系在一起。总览各地关于公车私用者的处理,大多仅限于党纪政纪处分,而鲜有人被追究法律责任。与纪律处分相比,法律问责无疑更加有力,也更能达到惩戒效果,以此而论,要想使公车管理规定得到严格践行,法律问责不应该轻易缺席。
严惩公车私用并非无法可依—《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不仅明确规定“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而且明确指出“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作为一种法规性文件,《条例》本身就具有法律条文与党政机关公文的双重属性,有着严格的法律约束力。更为重要的是,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不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同时也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由此不难看出,在中央明令叫停公车私用,各地深入贯彻八项规定精神之际,顶风作案公车私用者本身已涉嫌违法。
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的生命力都在于执行。公车私用之所以屡禁不止,关键在于问责乏力,在强化封存公车等对“物”的管理的同时,如果能将问责从纪律处分上升到法律追究的高度,或许更有助于“封存”特权思想,铲除“车轮上的腐败”。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