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重点查办行贿犯罪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力图纠正检察机关以往“只重视查处受贿,轻视打击行贿”的观念,加强对案件处理的监督,防止和杜绝轻纵行贿犯罪的现象。
“受贿者获刑,行贿者漏网”,甚至漏网的行贿者继续行贿并继续漏网,如此荒诞的怪现状由来已久,而此番最高检反贪部门召集的专门性会议,旨在加强对行贿类案件的查处力度,是否有规范性的文件后续出台还有待观察,但接下来检察机关对行贿类犯罪的高压严惩应无悬念。何况2012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贿类犯罪的追究并非没有细则化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从官方发布的数据来看,2013年由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中,超过半数的案件为贿赂犯罪,但其中查办行贿犯罪案件的数量较受贿而言依然不多,只占到贿赂犯罪案件总人数的31.4%。“行贿-受贿”这一组伴生型犯罪形态,现行《刑法》对其的惩办态度并未有差别,但在具体的案件查办中却一直有侧重。究其原因,首先便是贿赂型犯罪的特殊性,行贿受贿案件的证据取得较为困难,此外,有一些行贿案的不被追究,还有某些复杂的官场“潜规则”作用,比如一些高级别官员被查处,案情披露时存在行贿的犯罪行为描述,但最终落判时却并未涉及,“高官又在向谁行贿”,时常成为公众感兴趣的话题。
很难说,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对关联性犯罪中,究竟谁才是罪魁祸首,严惩行贿时,行贿被认为是受贿的重要诱因,甚至有观点认为正是因为行贿者的存在才导致受贿的滋生,是行贿者在拉拢腐蚀干部、破坏社会风气。但同样不乏论者为行贿行为辩解,正是因为行政权力过大,官员对社会资源的支配力无以约制,使得行贿成为某种“别人都送,我不送不行”的迫不得已,更何况有官员索贿、靠手中权力要挟非难以迫使行贿者出手的情况。后者的情况中,大部分为市场化主体中的企业和企业家,其本身可能既是被迫行贿的受害者,又是不正常市场竞争的获益者,对这部分行贿者的追究阻力会相对较小,严肃追究行贿者案件,更多可能会指向这一部分行贿行为。
至于官员之间的行贿受贿行为,则属于查办的阻力和难度所在。最高检会议强调“排除干扰阻力”,可能在这一点上。不止一次出现这样的场景:官员巨额受贿被查,在法院判决书上逐项列出行贿者姓名、数额,但被标明“另案处理”的一众行贿者(同样是官员)却安然无恙、继续做官,甚至不乏晋升的例子。对官员身份的行贿者,所谓严惩其实就是严格依法办案,排除某些“稳定人心、稳定干部队伍”的思维干扰。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多次重申执政党对腐败的零容忍态度,能否谁行贿就抓谁,不管其级别有多高,也不管涉及到多少干部、哪一级干部?能否严格按照“行贿-受贿”的关联性,对再高级别的受贿者,同样不宽纵?
以专门会议、部署专项行动的方式加强对某一项特定犯罪活动做严惩或打击,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施行的一致性。这其中便有对漏罪追究的问题,同样还应当包括对违反法律程序、超越法律底线宽贷行贿行为的责任人做追惩。行贿行为未被追究,侦查人员的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就应当被追究,这同样是严惩行贿犯罪不可忽略的一条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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