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刊发了中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接受《人民日报》的专访文章,重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
2010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属于1998年相同规定的修订版和升级版。
彼时修订上述规定的一个背景是,虽然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涉及领导干部的大案、窝案频发,有些地方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不仅自己违纪违法,还带坏一方党风政风,毁掉一批干部。
《规定》实施至今已逾3年,效果如何?
李雪勤认为,这些年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远没有落实到位。他说:“我们经常听到某个行政首长因为重大安全事故被追究责任,但很少听说有哪个地方的党委书记或者纪委书记,因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而被追究责任的。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按照《规定》的内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若发生如下情况,应当被追究责任: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等7种情形。
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被问责的范围十分广泛。同时《规定》还明确,“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党的纪检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的重大部署中,要求强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决定还明确要求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同时要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保证责任追究到位,体现了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的权责对等思想。
李雪勤表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如果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失职等责任问题,就要采取倒查的办法予以追究,绝不能以集体名义敷衍了事。
李雪勤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就在于追究。
追究的形式就是如何问责。
根据《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的内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会被适时修订,将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完善组织处理制度,通过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方式,加大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的调整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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