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当代生活报》3月21日报道,从近年来媒体披露的许多腐败案来看,一些腐败分子在堕落成罪犯之前,都曾经是优秀干部。纪检监察部一位领导说,绝大多数腐败分子的腐败起点,都是从接受他人提供的色情服务开始的。鉴于此,有关法学专家呼吁通过立法进行制裁。 这种呼吁应当说由来已久,据新华社2000年12月15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当天在北京表示,“性贿赂”同样属于犯罪,未来修改法律时应该考虑把“性贿赂罪”纳入刑法。但是,针对此建议的反对声颇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铭暄教授说,在国人的观念中,“性贿赂”虽是权色交易,归根结底是男女关系道德品质问题,不能上升到法律问题。一旦立法制裁,可能很多人接受不了。 在这件事情上,我认为,性贿赂就是贿赂,既然有“贪污贿赂罪”,那么,性贿赂也定然逃不脱“罪名”。如今,法学专家又呼吁通过立法进行制裁,说明性贿赂“尚在法外”,这让人倒吸一口凉气。 性贿赂何以成为法律的“例外”?值得深思。但更值得深思的是,在立法制裁性贿赂的呼吁之外,为何未闻立法制裁“受性贿赂”的呼吁?在这一点上,可以看见相对清晰的鸿沟:官员腐败,不是首先因为道德的沦丧,而是首先因为性贿赂的进攻。换句话说,众多腐败官员本具有优秀的官德,只是因为受了性贿赂之“害”,一时糊涂。 这就有点让人难以理解了。“英雄难过美人关”如果说尚属人性的话,“官员难过性贿关”则是彻底的犯罪——因为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是一种权色交易,是官员主动进行权力租赁,完全不能混同于那种“见美人,心悦之”的人性。 令人担忧的是,性贿赂的肆无忌惮和它的易犯国人精神忌讳的“弱点”使它容易成为公众泄愤的靶子,甚至容易成为腐败官员伪道德的替死鬼。诚然,性交易容易诱使官员犯更多的错,但是,一味把“官员具有优良道德”当作“前提”,带着有色眼镜分别看待作为“腐败前戏”的性交易中的双方,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的迁怒心理。而这种心理与“不给领导干部配女秘书”如出一辙,是可笑的。 我不反对立法制裁性贿赂,但前提是,官员接受性贿赂也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样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从来没有“没有准备的堕落”。 ( 责任编辑:柳剑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