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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性丑闻的官方措辞

官员的性丑闻往往比贪污渎职这类罪名更容易引发公众兴趣,比如“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一般来说,“性违纪”大多无关犯罪,只是属于党纪范畴,或者按照执政党的表述,属于“社会主义道德”范畴。

  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一事引发的舆论兴奋仍在持续,比如媒体现在正从技术细节分析举报者为何“一击即中”,导致上海方面痛下杀手,相关长篇记录文章在8月8日疯传网络,引发有关上海人都是技术派的众口赞叹。


  在我看来,除了举报者的证据扎实外,最关键的,是因为他选择的角度很“刁钻”——嫖娼这事儿,是执政党党纪的“死线”,比包养情妇都要严重,尤其法官嫖娼,知法犯法,更是不可轻饶。

  事实上,官员的性丑闻往往比贪污渎职这类罪名更容易引发公众兴趣,比如“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这句话在这两年火爆,是因为重庆两个著名高官先后落马,中央在通报定性时提到了这句。

  一般来说,“性违纪”大多无关犯罪,只是属于党纪范畴,或者按照执政党的表述,属于“社会主义道德”范畴。从现有资料看,执政党改革开放后直接规定党员的“性违纪”,是在1988年。当时中纪委发了一个暂行规定,要求对参与“嫖娼、卖淫”的党员,直接开除党籍——与警方的“扫黄”不同,党纪中“嫖娼”一贯放在“卖淫”之前。

  我们现在常说的“党纪”,大多是指2004年正式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的干部与情色相关的,大部分在“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两章。

  首先是色情。按规定,如果党员观看“淫秽影视书画”而且“情节较重”,要给予至少“警告”的处分。我没找到如何定性情节严重,总之诸如党的干部看黄片,是不被允许的。比看黄片更严重的,是“观看淫秽表演”,估计脱衣舞这种就算是了。这样的错误,不分轻重,一犯最低就是“严重警告”——如果还组织此类表演,直接开除党籍。

  再升一级就是两个人“通奸”——这事儿不犯法,所以只存在于党纪处分中。一般来说,只要结了婚的党员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都算是“通奸”了。这一点,党纪比政纪严,《公务员处分条例》就没有“通奸”的表述。

  不过鉴于通奸不违法,所以党纪专门加了个条件,就是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事实上,近年的纪委通报很少用这个词,最近的是前无锡市市委书记毛小平被提及与“与两名女性‘通奸’”。

  其后是“利用职权”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这种至少要撤销党内职务,但如果不严重,可以保留党籍——王立军的违纪通报,就有“利用职权”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描述,有的还会加上“长期”。

  更严重的是“包养情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答”中曾对包养情妇(夫)做了具体解释,翻译过来就是:首先,包养方必须是党员,否则党纪管不到;然后必须是“故意”——这个认定有点难,事实上,类似“通奸”或者“不正当性关系”的认定也有同样问题,一般是纪委找到双方“核实事实”;第三,在一定时期内为异性提供“钱财、住所等生活来源”,而且要与对方保持“经常的、较稳定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你要是没提供钱财等,也没“经常的两性关系”,还够不上“包养”,估计只算“不正当性关系”了。

  包养情妇(夫)在党纪中和重婚一样严重,都是直接“开除党籍”。

  而最严重的是“嫖娼、卖淫”。有关此事严重性最直接的例子是2010年广东省纪委一名副书记到东莞做报告,其间透露了中纪委对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和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违纪的点评:“都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嫖娼。党员干部嫖娼是一票否决的,高压线,碰不得。”

  根据违纪性质不同,官方措辞也会有差异。最常见的就是“生活腐化”或者“生活作风腐败”,比如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和青岛市市委书记杜世成。

  比这个形容更恶劣的,是“生活作风严重腐化”或者“严重道德败坏”,比如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他另外一个定性是“玩弄多名女性”——“玩弄”一词颇有道德谴责,同样被如此形容的还有原上海市市委书记陈良宇。

  而最恶劣的估计就是“生活极端糜烂”了。此前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徐其耀被江苏省纪委通报就用了上述说法——他被曝包养了140多个情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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