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案具备了一切“走神”因素:特权题材、官二代富二代题材、“熊孩子”养成题材、夜店题材、未成年人犯罪题材、文艺兵题材等,每一个题材都可阐发、联想,纵横交错后便是一出又一出吊胃口、吊眼球的好戏。
李天一案注意力该回到案子本身了
8月28日,热闹已久的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正式开庭审理。
庭审当日,李天一母亲现身法院门口。
由于事涉名人子女和热门话题,该案大有“未审先红”之意味,五花八门的传闻、煞有介事的“上层内幕”,真假难辨的“独家爆料”,莫衷一是的议论和猜测,从案件曝光起,就仿佛一刻也未曾消停。
耐人寻味的是,当事或不当事的各方,似乎经常“走神”、“跑题”,注意力始终不能锁定在案件本身上。
先说媒体,将大量篇幅、笔墨放在发掘李氏夫妇、父子的种种花絮、轶闻,被告父母、辩护人的行为、动机猜测,乃至受害人种种生活细节,个人隐私上,跟进之殷勤,“刷新”之频繁,几到了无微不至的地步。然而“案外”种种固然写得细腻精彩,案件本身的交待却总是差强人意,且不说对公诉中未将李某某罪名定为“轮奸”(事实上中国刑法并无这项罪名,而是强奸罪名的从重情节)大惊小怪,以致误导许多读者这样的“大乌龙”,法律层面上是未成年人的李某某,报道中不应出现姓名全称这个一般人都该知道的法律常识,许多媒体至今也没纠正过来。
再说评论员们和“围观群众”,对案外的“微言大义”观察可谓细致入微、兴趣盎然,且联想足够丰富,但总给人以该瞪眼处不瞪眼、不该瞪眼处瞎瞪眼的错位感。比如李某某的母亲竭力为儿子洗刷,甚至不惜反诉、上访,李某某的委托律师绞尽脑汁帮委托人作无罪辩护,这些本都是法律所赋予的正当权力,是理所当然、无可厚非的,被告是否有罪,该如何量刑,应由证据链决定,由法庭作出裁决,但许多评论员、观众却对此颇不习惯,或冷嘲热讽,或作道德“诛心”;相反,包括今天首次庭审在内,被告一方一再影射甚至明指受害人从事不正当营生,并以此作为被告无罪的辩护理由之一,这种明显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逻辑的做法(违反受害人意志,强迫与之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与受害人的身份、职业并无关系),反被一些评论员、围观者“面无表情地”传播、扩散,似乎这些“案外”的花絮,竟比案子本身还要紧。
应该承认,李某某案具备了一切“走神”因素:特权题材、官二代富二代题材、“熊孩子”养成题材、夜店题材、未成年人犯罪题材、文艺兵题材,等等等等,每一个题材都可阐发、联想,纵横交错后便是一出又一出吊胃口、吊眼球的好戏。人们是好奇的,案件进程愈不透明、“花絮”和传说愈多,围观的兴趣也就越重;人们又是健忘的,总是在新料爆出后,便把旧料的破绽随手扔在一边不去计较——如今谁还会较真那些“不会起诉”、“不会庭审”,以及“私了”、“轮流发生性关系”之类如今看上去哭笑不得的过气流行词?
围绕这个案子大家似乎都在“走神”:公检法的公示、澄清总是在“花絮”热过头后才笃悠悠放出;媒体总是在追逐新料的同时,忘记为自己昔日报道的疏漏补上一两笔;评论家、围观者总是随潮流俯仰,和新流行词共进退,至于过气流行词是否可笑,则似乎根本不必细想;被告及其亲属、代理人也在“走神”,不厌其烦地折腾、扩散不构成证据链的“案外”东西,却不肯把时间花在为自己的无罪辩护搜寻真正政局上。
如今庭也开了,案也审了,不管是谁,注意力都该回到案子本身上了:“案外”的话题再热闹,关键依然在“案内”;再多的联想、感慨和阐发,也还是要建立在案子本身的审结过程上。
至于媒体和媒体人,花絮固然还可以跟,但至少应多花些事件在案子本身上,庭审和法律问题毕竟是专业性问题,让自己先搞明白了,然后让公众也跟着明白明白,终究是一件更有意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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