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夫妇“公车私用”坠崖双亡妻子身亡,张文新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9年3月的最后一天,张文新开着单位的公车从寻甸出发去昆明,车上另有四个乘客,包括他的妻子、寻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李冬梅。他们要到昆明市东川区汤丹镇为李冬梅的母亲迁坟。当时,张文新车速大概每小时49公里。就在要驶达目的地时,车辆突发事故,造成车内张文新夫妇、朱恒志(东川区矿务局汤丹矿退休职工,李冬梅的二姐夫)3人死亡,另两人受伤。 儿子、岳父向张文新单位寻求赔偿 父母突然辞世,正在部队服役的张文新之子张鑫成了孤儿。他和外公李国荣相依为命,从2009年12月到2011年7月,张鑫和李国荣多次前往张文新生前所在单位寻甸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李冬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院:单位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就李冬梅的死亡赔偿 在两次开庭之后,张文新“公车私用”被明确写入判决书:张文新在公休期间,单位批准其驾驶该车辆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发生交通事故。 |
尽管张文新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因为妻子在车内死亡,他的儿子和岳父提出了赔偿。 |
公车禁止出租出借,责任在违规人员公车就是公车,只能用来办公事 寻甸县人大解释,张文新副主任借用公车是符合规定的,他还交了300元的燃油费。众所周知,在公车运行成本中,燃油费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购置费、维修保养费等才是大头儿。有偿地借用,听起来很合理,实际上很不合理。可以相信:老百姓肯定不能像这样借用公车。实际上,这是以低廉的成本为公车私用披上合理合法的外衣。 中办、国办:公车不得私用 恰如原告代理律师所言,现行的法律规范对公车私用的责任划分并无明确规定,要确定公车单位的责任归属,前提是明确用车者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根据2011年3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也“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杜绝公车私用,只能严格管理 作为单位的一名副职领导,家中的确有些特殊情况,借用单位车辆去处理一下,“是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一种关心和照顾,也属人之常情”。现在,他自己出车祸了遇难了,反倒把责任“推”到单位身上,要求赔钱,的确也够冤的。但是,寻甸县人大“既知今日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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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明确规定: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
“公车借用”肇事被赔偿影响恶劣公车私用:损坏公车应该赔偿理想中的结果是,公车私用的人出了事,不但自己为此独自承担这一切后果,还应对公车的损坏进行赔偿,这样虽然不能遏制“占公家便宜”的现象,但却可以最大限度遏制事态趋恶,使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在这起看起来有点像“糊涂案”的判决中,其实有很多问题值得追问,一是当地有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是这样的后果行为,除了公共财政赔偿外,单位相关人员是否应当承担应有的责任?【详细】 公车被滥用是公共财政在埋单 当公车的使用毫无章法和禁忌,没有界线与规则,那么导致其一切行为的后果,最终可能由公共财政来埋单,以体现“人性化”和“生命高于一切”,但问题在于,假若其程序本身就不正当,这判决结果其实就只是一种矫情,甚至是对问题本身的掩盖。 结语:开车坠亡导致一车三命,这场悲剧本身让人唏嘘,寻求赔偿也是合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寻甸人大要来承担这笔赔偿。作为政府机构,寻甸人大的资金来自纳税人。公车私用本身违反政策,寻甸人大应该查清是经谁之手借出,并督促该人承担法律责任。不然,冤的就是既要交税买公车、又要交税赔偿的纳税人。 |
真正的结果正义,应当是基于事实上的问责,即应对当地机关的相关责任人,追究“管理不善”的责任,以达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
责任编辑: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