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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坠亡,单位赔偿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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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夫妇“公车私用”坠崖双亡

妻子身亡,张文新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9年3月的最后一天,张文新开着单位的公车从寻甸出发去昆明,车上另有四个乘客,包括他的妻子、寻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李冬梅。他们要到昆明市东川区汤丹镇为李冬梅的母亲迁坟。当时,张文新车速大概每小时49公里。就在要驶达目的地时,车辆突发事故,造成车内张文新夫妇、朱恒志(东川区矿务局汤丹矿退休职工,李冬梅的二姐夫)3人死亡,另两人受伤。
    昆明市公安局东川分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文新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他伤亡人员无责任。【详细

儿子、岳父向张文新单位寻求赔偿

    父母突然辞世,正在部队服役的张文新之子张鑫成了孤儿。他和外公李国荣相依为命,从2009年12月到2011年7月,张鑫和李国荣多次前往张文新生前所在单位寻甸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李冬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在善后事宜没有进展的时候,两人将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告到法院,索赔李冬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食宿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6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万元。【详细

法院:单位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就李冬梅的死亡赔偿

    在两次开庭之后,张文新“公车私用”被明确写入判决书:张文新在公休期间,单位批准其驾驶该车辆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发生交通事故
    但是,东川区人民法院没有支持寻甸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导致李冬梅死亡,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对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详细

尽管张文新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因为妻子在车内死亡,他的儿子和岳父提出了赔偿。

公车禁止出租出借,责任在违规人员

公车就是公车,只能用来办公事

    寻甸县人大解释,张文新副主任借用公车是符合规定的,他还交了300元的燃油费。众所周知,在公车运行成本中,燃油费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购置费、维修保养费等才是大头儿。有偿地借用,听起来很合理,实际上很不合理。可以相信:老百姓肯定不能像这样借用公车。实际上,这是以低廉的成本为公车私用披上合理合法的外衣。
    公车私用本来就在占公家的便宜,出了事故还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公车运行的成本岂不是更高?公车就是公车,它只能用来办公事,绝不能以任何理由借作私用。【详细

中办、国办:公车不得私用

    恰如原告代理律师所言,现行的法律规范对公车私用的责任划分并无明确规定,要确定公车单位的责任归属,前提是明确用车者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根据2011年3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也“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就本案而言,或许法院的判决考虑到对用车单位的管理义务,但在单位的公车管理义务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缺乏构成连带责任的那种直接因果关系。即便这种因果关系成立,连带责任的归属者也不能是单位,而应是同意出借的违规人员。【详细

杜绝公车私用,只能严格管理

    作为单位的一名副职领导,家中的确有些特殊情况,借用单位车辆去处理一下,“是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一种关心和照顾,也属人之常情”。现在,他自己出车祸了遇难了,反倒把责任“推”到单位身上,要求赔钱,的确也够冤的。但是,寻甸县人大“既知今日何必当初”?
    假如不是拿“人之常情”代替原则,拿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当“摆设”,怎么会轻易就让一名副主任“亲自”把车开走?怎么会只加300元油钱就算是履行了借用手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因此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损失当由车主单位承担,人家夫妻双亡后,上有老下有小,生活无依无靠,向你索要点赔偿既于法有据,也是“人之常情”。要想杜绝公车私用类似的后果,还是少一点“人之常情”、多一点严格管理为好。【详细

中办、国办明确规定: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公车借用”肇事被赔偿影响恶劣

公车私用:损坏公车应该赔偿

    理想中的结果是,公车私用的人出了事,不但自己为此独自承担这一切后果,还应对公车的损坏进行赔偿,这样虽然不能遏制“占公家便宜”的现象,但却可以最大限度遏制事态趋恶,使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在这起看起来有点像“糊涂案”的判决中,其实有很多问题值得追问,一是当地有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是这样的后果行为,除了公共财政赔偿外,单位相关人员是否应当承担应有的责任?【详细

公车被滥用是公共财政在埋单

    当公车的使用毫无章法和禁忌,没有界线与规则,那么导致其一切行为的后果,最终可能由公共财政来埋单,以体现“人性化”和“生命高于一切”,但问题在于,假若其程序本身就不正当,这判决结果其实就只是一种矫情,甚至是对问题本身的掩盖。
    比赔钱更令人纠结的,恐怕在于当地“迄今为止尚未有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不准借车辆给单位工作人员使用”的辩称,恰恰是这样的思维,导致了公车私用的泛滥。【详细

结语:

    开车坠亡导致一车三命,这场悲剧本身让人唏嘘,寻求赔偿也是合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寻甸人大要来承担这笔赔偿。作为政府机构,寻甸人大的资金来自纳税人。公车私用本身违反政策,寻甸人大应该查清是经谁之手借出,并督促该人承担法律责任。不然,冤的就是既要交税买公车、又要交税赔偿的纳税人。

真正的结果正义,应当是基于事实上的问责,即应对当地机关的相关责任人,追究“管理不善”的责任,以达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责任编辑: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