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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林:公车私用肇事 单位埋单合法不合理

2012年02月29日14:22
来源:人民网 作者:盛大林

  2009年,时任云南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开着公车带着家人朋友去东川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张文新之子随后起诉当地人大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东川区法院近日判决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其经济损失34万余元。

  公车私用出了事故还让公家赔钱?这事儿听起来有点奇怪,其实是于法有据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此案的车主就是寻甸县人大。虽然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死者张文新的身上,但在子女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承担事故后果的情况下,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上述解释恐怕不能让所有人心服口服。想想也是,寻甸县人大赔偿,实际上就是由纳税人埋单,因为县人大的经费来自公共财政。你不仅私用公车,还让公家赔钱,纳税人岂不成了“冤大头”?

  合法却不合理,怎么回事儿?问题出在事故前的公车私用上。实际上,公车私用才是公众应该关注的问题。

  寻甸县人大解释说,张文新副主任借用公车是符合规定的,他还交了300元的燃油费。众所周知,在公车运行成本中,燃油费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购置费、维修保养费等才是大头儿。有偿地借用,听起来很合理,实际上很不合理。可以相信:老百姓肯定不能像这样借用公车。实际上,这是以低廉的成本为公车私用披上合理合法的外衣。公车私用本来就在占公家的便宜,出了事故还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公车运行的成本岂不是更高?

  公车就是公车,它只能用来办公事,绝不能以任何理由借作私用。如果此案最终判定寻甸县人大赔偿,那也不应该由纳税人埋单,而是应该依法依规追究借车的责任。必须搞清楚:有偿私借公车的规定到底存不存在?如果子虚乌有,那就应该追究同意借车者的责任;如果确有此规,那也应该追究规则制定者的责任。

  这个案子虽然不大,但警示意义却不小,因为它让我们看到了公车私用潜在的经济风险。面对这个陷阱,各地各单位不仅要引以为戒、加强对公车的管理,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快公车改革的步伐。

(责任编辑:UN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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