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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爱民:官员公车私用坠亡,单位赔偿谁更冤

2012年02月29日14:03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舒爱民

  时任云南省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于2009年在公休假期间,开着公车带着家人和朋友去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儿子张鑫和父亲生前所在单位打起官司,法院一审判决,由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鑫及张鑫的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2月27日《新消息报》)

  又是一桩官员公车私用导致的命案,只是这次有点特别的是,借用公车的官员夫妻双亡,虽然全部责任属于他自己,但其儿子和岳父却将车主单位诉诸法庭,由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经济损失34万余元。对此,也许很多人会站在县人大一方,认为这笔赔偿太冤。

  说来也是,作为单位的一名副职领导,家中的确有些特殊情况,借用单位的车辆去处理一下,就如同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辩论所言,“是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一种关心和照顾,也属人之常情”。现在,他自己出车祸了遇难了,反倒把责任“推”到了单位身上,要求其破费赔钱,的确也够冤的。

  但是,寻甸县人大“既知今日何必当初”?假如他们不是拿“人之常情”代替原则,拿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当“摆设”,怎么会轻易就让一名副主任“亲自”把车开走?怎么会只加300元油钱就算是履行了借用手续?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因此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损失当由车主单位承担,人家夫妻双亡后,上有老下有小,生活无依无靠,向你索要点赔偿既于法有据,也是“人之常情”,赔偿一些经济损失又怎么不该了?

  问题是,就算县人大赔偿34万之巨,动用的也是政府的财政资金,谁个人损失了一分半文?那么,冤的就不是县人大机关和官员们,而是广大纳税人,县人大只是拿纳税人的血汗钱为自己管理失职担责,为公车私用酿成的后果买单。如此感情乱用、权力乱施、口子乱开、规矩乱破,又是谁的责任和过错,怎么就没有单位来予以追究和处理相关人员?

  看来要想杜绝公车私用类似的后果,还是少一点“人之常情”、多一点严格管理为好,别出了事故自己毫发无损,又要拿纳税人去“垫背”,那他们可是冤之又冤了。

(责任编辑:UN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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