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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追责 不能将错误都推给“时代”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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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聂树斌案”追责 不能将错误都推给“时代”

  我们不要埋怨时代。实践中,确实有那么一些人,为了自己的前途,违背事实和法律,有些办冤错案的,张口就说大环境,身不由己,说到底还不是为了自身利益而丢失了应有的底线。

  近日,记者了解到,聂树斌父亲聂学生、母亲张焕枝及姐姐聂淑惠已委托律师为其代为申请国家赔偿。律师介绍,今天将前往河北高院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此举也引发了多方关注,很多人在问,既然国家赔偿已经开始,那么,追责何时启动?

  在后聂树斌案时代,错案既已确定,追责是很自然的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2006年以来,被平反或昭雪的多起冤错案件均作了追责处理。最近的呼格案,除冯志明外,其他公检法相关责任人全部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只可惜没有人被以刑讯逼供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也正因此,很多人担心,聂案或亦会如此。

  涉案法官责任必须追究

  笔者从事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工作三十余年,支持追责,既为过失行为得到惩戒,更为教育年轻司法者,生命财产当为首要。虽然同为法官,应当具有同理心,但既为裁判者,生杀在握,当战战兢兢,不应怠慢。审判,先审查,即查清案件事实后再裁判。即便说在那个年代,判决的最终意见经常不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决定;但是,对事实要审查清楚的责任,却是法官审案时要绝对保证的前提。

  有种言论:“聂树斌被杀了,按照现在的再审结果,是人为的悲剧。但如果我们想据此追究无辜法官的责任,就是愚蠢的悲剧”。果真是这样的吗?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从立法层面而言,早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就有明确规定。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聂树斌再审案答记者问上说,当年“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与刑事诉讼法上“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不矛盾,关键是如何适用。同时,证明标准并没有降低,事实上,实务中也没有让你降低。即使说当年处于最后一波“严打”,此时的政策也早已从“从重从快”过渡到“依法从重从快”。

  尽管有现在饱受诟病的《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俗称“92决定”,但在1997年之前,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开庭的条件必须是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不然是不能开庭的;法院对刑事案件还可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且依法可退两次。记得当年,笔者刚刚办案之初,有一起案件第一次开庭后发现还有事实,需再次开庭,内心相当慌乱,又被庭长狠狠训斥一顿,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法官对案卷材料有严格的审查责任。如果是“误”认为事实清楚的,那么这就存在过失。

  此案该如何追责?

  从司法层面说,对法官来说,首先审查的是案发经过,由案发而获知发案,从而审查全部的指控事实。从公布的聂案材料分析,此案先有现场,再有聂树斌的口供,这中间的疑问消化了没有、排除了没有?这些事实在当年就根本没有查清。现在说最初的口供没有了,哪里去了呢?遗失,销毁?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均不得而知。

  依笔者观点,聂案全部是依据口供定罪,而不能以口供定案的规定早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上就明文规定。有时候,比刑讯逼供更可怕的是指名问供,估计连办案人员都不知其供述的真假。

  如果将引导下的供述作为鉴别标准,那当然是在知道现场状况后再作的供述“好像”更接近事实。这中间就有个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问题。而审查案发的义务也是死刑法官审查疑案的基本技能之一。同时,每一个单个证据必须查证清楚,且相互之间形成锁链才是间接证据定案的基本规则。这是前提,如果前提错了,那么结论也就自然难保正确。况且,根据材料反映,被害人的尸体因高度腐败,难以检测,而现场也没发现有关生物性物质,判决即认定强奸并判死刑,这在1994年当年就错了。

  此外,从技术层面分析,按法院组织法,审案有主审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但现实中,在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还有庭长。法官及合议庭有审查材料及提出处理意见权、提请审委会复议权、对处理意见保留权,最终对审委会决议坚决执行的义务,关键看审查的事实是否清楚、对处理意见是否保留。如果是,那么可以免责,由意见的决定人担责;如果没有保留,则与审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复杂的是,若审委会集体决定时,该追谁的责,以及怎样追责?从聂案来看,当年一二审法官及合议庭是否发现了案中存在问题?如果说发现了问题,那有没有保留疑罪意见?若没有保留疑罪意见,那么,这就是司法者的问题。

  追责是天经地义

  我们不要埋怨时代。实践中,确实有那么一些人,为了自己的前途,违背事实和法律,有些办冤错案的,张口就说大环境,身不由己,说到底还不是为了自身利益而丢失了应有的底线。

  有人会说,法不溯及既往,不能拿现在标准要求当时的状况。是这样的吗?翻翻1979年刑法就知道了,如果是刑讯的,那么刑法第136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如果徇私的,则刑法第399条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如果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第397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我们常说,刑法有时有预见性,就像聂树斌案,你说,该不该追责?相信,每个人心中自有答案。

  张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star.news.sohu.com false 新京报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6-12/12/content_663758.htm?div=-1 report 2392 我们不要埋怨时代。实践中,确实有那么一些人,为了自己的前途,违背事实和法律,有些办冤错案的,张口就说大环境,身不由己,说到底还不是为了自身利益而丢失了应有的底线
(责任编辑:齐贺 UN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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