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6年6月,全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25亿,占网民总数的45.8%。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增长。
互联网直播如今已成为新经济的重要推手。数据显示,
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然而,由于门槛低,网络直播平台上依靠“荤段子”博取眼球、违规炒作营销的情况屡见不鲜。为改善这一状况,
“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根据《规定》,自12月1日起,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
《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11月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自12月1日起实施。
针对当前非常火热但问题频出的网络直播应用,《规定》体现出哪些亮点?将对直播平台产生哪些约束?又将如何提升你我的直播体验?
小编梳理专家观点,为你做深度解读。
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副部长
【规范网上新闻信息传播秩序展现新思路新变化】
2014年起,国家网信办连续主导制定了多个规范性文件,本次的《规定》,条文有所增加,内容和涉及的范围,也都有相应的扩大。这是中国互联网信息监管机构构建网络空间秩序,尤其是规范网上新闻信息传播秩序展现的新思路、新变化,可以看到方法论上的变化和主导思想上的改进。
1、“创新制”
进一步细化平台责任。在基本管理、价值观和技术等多个层面,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出要求。
2、
模式保障直播安全。政府监管机构与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共同监管,“内外兼修”的监管模式。
3、
以强化地方监管。《规定》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网信办,与国家网信办,都享有监督管理互联网直播信息服务内容的权力,也都可以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创建网络直播信用治理模式】
《规定》的一大亮点,是首次将互联网信用纳入到网络直播治理中来,这对今后其他互联网领域法治建设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1、
开创性地将网络主播的信用等级,与平台对其的管理和服务直接挂钩。喜欢“打擦边球”“耍小聪明”,信用等级就会降低,直播权限和收益也会降低。让信用与商业利益挂钩,诚实信用将重新回归网络直播市场。
2、
明文要求建立失信主播“黑名单”制度。很多网络平台为了商业利益,不惜违背法律底线去“留住”能够“获利”的“问题主播”。建立黑名单制度后,纳入黑名单的主播将“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平台再不用担心“问题主播”跳槽去别的平台,主播不能肆意“用脚投票”来“要挟”平台。
3、
鼓励建立网络直播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标准。只有全行业适用同样的标准,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才不会让合法经营者和诚信经营者“吃亏”。
方兴东|汕头大学国际互联网研究院院长
【互联网直播进入全新治理阶段】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过去两年高歌猛进,却问题无数的直播浪潮开始进入全新治理阶段。网络直播是中国互联网一个引领全球的重大创新应用。但在资本的刺激下,也是乱象无数,不作不死,不断拉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尺度和道德底线,更是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
1、
《规定》体现了国家网信办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执法的定位,确立了国家网信办在互联网直播服务中总体负责协调的角色。
2、
《规定》体现了互联网直播业务是互联网整个行业的新兴服务模式。
3、
监管的关键目的在于保持健康的发展势头,维护市场充分、良性的竞争环境,确保新主体的不断加入,保持持续的创新活力。
4、
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需要这个行业中的企业有基本的主体责任感。
祝华新|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
【为互联网的文化品质划下红线】
任何一种传播载体,在便利群众生活的同时,也应该考虑是否符合主流价值观,符合公序良俗。考虑到网络直播多半在移动端观看,因此《规定》的出台,是移动互联网治理的一项新举措,相信随着政府管理力度的加大、网民媒介素养的提高,移动端的舆论生态、文化生态也会与PC端一样,雾霾渐散,晴空初现。
网络舆论生态的治理,更多地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努力,厘清网络发声的法律边界。网络文化生态的治理,除了政府管理措施,更需要开放积极的网络文化批评,引导优质的视听内容上网,培植积极向上、文明向善的网络文化。有些网络直播内容,不一定违法,但文化水准肯定不高,需要通过文化批评和制作者、传播者、观赏者的文化自觉,推动品质的提升。文化批评要跟上管理的步伐,文化引导的手段和行政管理的手段相辅相成,形成互联网治理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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