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还是不罚,曾经还有争议。一边是糖炒栗子的小老板方林富,一边是掌握处罚权的市场监管局,悬在中间的是20万罚款。3个月前,杭州方林富炒货店里来了两个男人,他们买了半斤糖炒栗子。随后他们发现栗子的外包装牛皮纸袋上面写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他们认为这个“最”字违反了新广告法,要求方林富赔1000元。老板方林富觉得对方在敲诈,直接拒绝(据3月24日《钱江晚报》)。
平心而论,如果炒货店老板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消法》内容有所知,面对两个职业打假者提出的1000元赔偿,一定会“友好协商”痛快奉上。因为在广告法第九条和第五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明确的处罚依据,炒货店老板无论如何“不服”,恐怕也找不到更合适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反驳”。
实际上不仅很多消费者对于涉及自身利益保护的《广告法》、《消法》内容所知甚少,不少小商户经营者对于这些可能让自己受到巨额经济处罚的规定条款也是一头雾水。笔者妻子日前应聘到一家中型超市当导购员,上班当天回来就告诉我一件让她十分不解的事,有几个小年轻到超市食品货架边挨个选看商品,既不说话也不购买,食品区的主管神色紧张的跟在后面,最后有个小年轻找到几袋售价只有2元的小食品,没等到收银区付款,食品区主管就慌了神,原来正与报道中炒货店所用包装一样,这两元一袋的小食品包装上印有“最佳口味”的广告,最后通过协商,主管奉上600元将其打发走了事。妻子告诉我,几乎每隔三两天就能遇到这样的人,害的他们每天都要把货架上的商品检查一遍,生怕遇到这样“找茬”的,妻子也不解,为什么包装袋上印个“最佳”被发现,主管就慌不迭的上前“赔笑协商”。
显然,超市的主管很了解“广告法”和“消法”的处罚条款,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不赔上这点“小钱”,一旦举报到政府监管部门,搭上的可能就是“天价罚款”,因此他们每天都要告诫各区售货员,千万小心商品包装上的广告和有效期,一旦有问题或临近过时期,赶紧撤下拿走,不能放在超市任何地方。可以想象,因为担心和“惧怕”这些用法律专门“找茬”的职业打假者,很多超市可能都会像这家超市一样对商品小心谨慎,这也是为什么消费者到超市购物越来越感到放心的根本原因。而很多小商铺正是像这家炒货店一样,只埋头经营不学习相关法规,乃至就凭自己主观意愿在商品包装上不负责任的“自吹自擂”,肯定会要为自己的“吹牛”付出代价。
尽管炒货店老板一再强调自己“不懂法”,也无力承担市场监管监管部门作出的20万元“天价”处罚,但“不懂法”不等于违法就不受追究,无力承担更不能作为减少或降低处罚的理由。况且对于肆意夸大宣传误导消费或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唯有加大处罚力度甚至让其“倾家荡产”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和净化与规范市场的目的,实际上这也是两部法律修订处罚额度的原因所在,如果再对类似炒货店老板这样的因为“同情”“姑息”乃至纵容,市场可能永远不会有“消停”的那一天。因此,炒货店老板要想“东山再起”就必须接受这次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老老实实的守法经营,站在消费者角度来审视自己的经营行为,要知道在法治市场环境下,乱“吹牛”或不会上税,但法律不仅会说“不”,更会给予最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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