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起因网购仿真枪获无期徒刑的案件曾引发舆论广泛关注。18岁的刘大蔚于2014年网购了24支仿真枪,货还没有收到,结局却是走私武器罪。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院判了无期徒刑,二审福建省高院维持了原判。如今,这个即将20岁的年轻人在狱中手写了26页申诉材料,他的父母也从老家四川大竹县搬到福建宁德市,一边打工,一边每月到法院反映情况。
当然,写了多少页的申诉材料,父母为反映情况付出了多大的牺牲,这些令人唏嘘的细节并不能成为否定裁判的理由。网购仿真枪的罪与非罪,罪轻抑或罪重,都得看事实和证据。情感共鸣可以构成关注此案的理由,却无法成为推翻此案的证据。申诉材料多少页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申诉材料里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申诉代理方以刘大蔚网购登记的收货人是“周先生”,不是“席先生”为由,推论被扣“枪形物”有可能是他人购买。这种锱铢必较的精神当然无可厚非,但说服力并不强。刘的确在该网站购买了这些仿真枪,收货人的名字虽对不上,但手机号码一致。我们都知道,在快递没有实现实名制之前,手机号主就是事实上的收货控制人。
刘大蔚案之所以引发舆论关注,并赢得不少法律人的声援,并不是他没干过(网购仿真枪),也不是他很年轻,更多是因为一个爱枪的青年网购仿真枪并不像一群穷凶极恶的匪徒走私武器一样,那么面目可憎,并给社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恐怖威胁。
更多的同情来自于仿真枪的泛滥——刘大蔚因网购仿真枪获刑,还有成百上千的“刘大蔚们”并未因买卖仿真枪获刑。刘大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颇为偶然地被定罪重判而受到同情。按照刘案的标准,走私武器罪的犯罪人数应相当庞大。
在已处理的案件中,刘大蔚案也颇显眼,因为他得到的是无期徒刑的重判。媒体披露的广州冯某走私武器一案,情节较刘更为恶劣——冯某是在香港购买仿真枪入境时被抓,且34支仿真枪被鉴定为真枪。深圳中院审理后认定其犯走私武器罪,“按照法律规定本应判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深圳中院认为按照法条判决过重,罪刑不相适应,遂在法定刑以下判决有期徒刑8年,判决须经过最高院核准方能生效”。
刘大蔚也有着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需求——无期对于一个并无暴力犯罪背景的网购青年来说,的确太重了。本着罪刑相适应原则,引用“法定刑以下量刑”层报最高院核准,无疑是更具担当的裁判选择。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