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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社论:回购的前提是厘清责任、查明真相

来源:搜狐网

  8月12日的天津港大爆炸,各方进展都有一些,涉事企业瑞海国际的责任人,也已经进入法律程序,而到现在为止可能最核心的调查、善后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事故现场的后续排查与处理,防止出现次生灾害;其二则是调查事故原因,查明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追究,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彻查天津港爆炸事故责任并严肃追责”;第三个,也是最棘手、牵涉人员和方面最多的,则是亡者家属的抚恤、赔偿,以及生者后续生活的安顿。

  最近几天,陆续有有爆炸点附近小区业主前往政府门前表达诉求,除了对临时安置、补偿问题的细节争议之外,最主要的诉求还是希望政府回购因爆炸受损的房屋。天津市塘沽区一名官员的说法是,“目前无法拍板决定此事,回购的诉求会汇报给领导”,发布会现场,天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的回应则是,“相信政府会有解决措施”。相对于上述较为模糊的表态,天津滨海新区区委书记宗国英19日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说法,那就是“该拆掉的就彻底拆掉,该重建的就重建,该回购的回购”。

  公共安全事故之后的公民财产问题,应当如何处理,伴随着受损业主的悲苦陈情,互联网上的讨论也不少,其中有对业主诉求的奚落,比如用房价下降之后的业主要求地产商“回购”来类比此次天津业主的“回购”诉求,认为不合理,违背市场规律。但非常明显可以看到,因房价下降而出现的“回购”要求与此次因爆炸损害导致的“回购”要求,并不能简单类比,前者是更单纯的市场买卖关系,因房价下降而试图毁约的作法,在法律上无法得到支持,但此次天津爆炸所导致的房屋损毁,却有更复杂的政府原因掺杂其中。

  另一方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随之产生的银行抵押借贷合同的履行,并不因为爆炸事故的发生而中止,房屋起码暂时已经无法住,但房贷还要继续还,成为业主最直接面临的问题。事实上,损害结果发生之后,便自然产生了多重法律关系,其中包括还需要继续履行的银行借贷合同,也包括新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赔偿主体的核心,则是涉事企业。

  “回购”诉求无法指向开发商,据现有信息来看,受损失最大的万科旗下多处楼盘,“2010年4月获取土地,当时周边为普通物流仓库,之后公司方面并未获悉周边被改造为危险品仓库这一情况”,其中并不存在房地产商明知、或刻意隐瞒房产项目危险隐患的情况。也正是由于这一关键点的澄清,使得在爆炸涉事企业所应当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之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成为众矢之的。

  到目前为止,与受损害业主可能产生关系的,一个是涉事企业的赔偿责任,另一个则是政府监管不力、甚至严重渎职导致的赔偿责任。这几天的事故新闻发布会上,已经有多个主体在反复强调涉事企业的民企身份,其用意当然在于尽可能地撇清责任,但同时也让外界对涉事企业的赔偿能力产生更多疑问。在这一前提下,爆炸事故的政府责任,成为必须要着重厘清的问题。

  首先是土地用途的变更,从普通物流仓库到危险品仓储的改变,经过了一系列的政府审批手续和资质认证,正如新华社昨日专访瑞海国际实际控制人时透露的信息,该企业的项目审批、安评手续,都由官员子女凭借所谓“能量”搞定,这其中便面临诸多政府官员受贿、渎职的犯罪调查。不符合安评标准的项目拿到了资质,通过了安全检查,甚至去年8月,瑞海国际还通过了公安部门的多方面检查,甚至对其进行安评的机构本身,也带有“红顶子”,直接跟公安消防部门存在勾连。基于此,政府有关部门在事件中的责任,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比例,甚至回购规模,便需要非常严苛的法律认定。回购的前提是厘清责任,没有最终的责任认定,用模糊的赔偿来抵消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混淆事件真相,同时也让赔偿变得名不正言不顺。

  业主的“回购”诉求,并非完全不通情理,但依然需要通过房屋损害程度的评估,以及政府部门在本次事故中最终需要承担的责任认定,无论是赔偿,还是回购,都应当遵循法律途径和法律渠道,而不是基于维稳需要而进行的责任不明晰前提下的一揽子赔偿,这应当是遵循法律程序所展开的国家赔偿,而不应该是基于“封口”而悄悄进行的私相授受。具体到赔偿费用的支付,依照现有《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虽然法条列举并没有穷尽所有政府行为导致公民财产损害的全部可能性,但兜底条款在此处应当被充分运用和激活,政府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导致政府监管的失效,相应的国家赔偿之中不应该排斥业主的“回购”诉求。

  一场大爆炸所引发的后续问题,包括人身、财产权益在内的诸多法律纠纷,都应当而且必须在法律范畴之内寻求解决,以往那种维稳式的,私相授受、各个击破式的赔偿思路,应当藉由天津爆炸有一个大的改观。只有遵循法律、回到法律的赔偿诉求,才真正有保障,任何官员、机构的私下承诺都可能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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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柯锦雄) 原标题:天津善后:回购的前提是厘清责任、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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