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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政明:哪些官员要“下”?看这儿

来源:观察者网 作者:闻政明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6月底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规定》),近日,这份文件终于露出了真容。

  7月19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开始实行,7月28日向社会公开。《规定》要求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能力素质不适应”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以及对领导干部进行调整的“9+1”种情形。

  这份新规的出台,意味着对于庸官、闲官、太平官来说,日子不好过了,因为他们可能面临“下岗”的命运,降级乃至“断崖式”降级或许也会成为官场的“新常态”。

  “能上能下”前史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难致治。”干部队伍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而“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一大难点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退休制度的建立,解决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问题;任期制的实施,使领导干部在一个岗位上的任职时间有了必要限制;1986年,中央转发中组部制定的《关于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职务几个问题的通知》,探索以干部德才表现为标准推进能上能下,迈出了制度建设的重要一步。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能上能下尚未常态化、机制化。

“我过去多次讲,可能我最后的作用是带头建立退休制度。”—邓小平(资料图)
“我过去多次讲,可能我最后的作用是带头建立退休制度。”—邓小平(资料图)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很多部署,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干部教育培训、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问责、干部兼职、干部档案管理、“裸官”治理等方面制度,加强了对干部的从严管理。

  用中组部相关负责人的话说,虽然近些年作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没有有效解决,相关法规制度还是一块短板。而此次出台的《规定》,就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的一个突破。

  《规定》的制定过程也是一环扣一环。去年8月底,政治局通过《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点任务之一就是制定干部能上能下的规定,也是中央改革办今年重点督办项目。文件稿形成后,先后提请中组部部务会、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进行了审议。

  从实践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主要是怎样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而《规定》最大亮点就是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题作出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并不是单独的,而是和几分党建文件密切联动,互相补充。

  目前,在干部能“上”方面,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基础主干的系列党内法规已经比较完备,这次制定出台推进干部能“下”的法规文件,对干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问责制度等已有制度规定的,都结合新的实践进行了补充。

  干部能“下”的6种“渠道”

  《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首先,  退休制度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龄即免职(退休),对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二,  “任期届满离任”也是干部“下”的一个常规渠道,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进的问题。比如,有的干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满,调整或免职往往还有一定难度。因此,《规定》要求加强任期内考核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

  三是  问责处理。作为推动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径,十八大以来,问责领导干部的力度加大,一批存在突出问题的领导干部受到停职、免职等处理,有的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追究。

  《规定》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了需要问责的5种情形,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干部问责内涵。

  这5种情形是: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对于其中的第一种情形已经有了鲜活的例子。在从去年持续至今的“山西官场地震”中,省委书记袁纯清被调离,出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而在中央宣布省委负责人职务调整时,中央政治局常委刘云山亲自参加了会议,对山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生的严重问题,给予了严肃批评。袁纯清在会上也承认,作为省委书记“负有领导责任”。
对山西的“塌方式”腐败负有领导责任的袁纯清黯然离开山西
对山西的“塌方式”腐败负有领导责任的袁纯清黯然离开山西

  干部“下”的

  第四种  重要渠道是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这也是此次《规定》的最大亮点,后文将详细展开。

  第五种  是健康原因调整。对干部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及时进行职务调整,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规定》要求,干部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据统计,十八大以来,已经有3名省部级干部因为身体健康原因辞职,他们分别是原海南省长蒋定之、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学清和吉林省原副省长王化文。

  蒋定之是近来因健康原因辞职的高官第一人。2014年12月30日,海南省委领导班子调整,国家海洋局原局长刘赐贵接替蒋定之担任海南省长。海南省委书记罗保铭高度评价蒋定之,还低调披露了蒋定之去职的“隐情”:“尤其是在后期,蒋定之同志克服了健康问题,继续兢兢业业地坚持工作,为保持海南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很多实实在在的成效,向全省人民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2015年1月4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接受蒋定之辞任省长职务。随后,江苏省委已正式决定蒋定之任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2月1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补选蒋定之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3月全国两会期间,蒋定之披露,自己因耳疾从省长位置上退下来。

  蒋定之辞职之后没几天,1月8日,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决定,接受何学清因身体原因辞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担任了7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的他改任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3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化文因身体健康原因辞去吉林省副省长职务的请求。王化文今年3月刚满58岁,辞职之前,王化文在吉林多位副省长中的排名仅次于常务副省长马俊清,协助省长分管负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药监、广电、新闻出版、体育、食品安全、地方志编纂等方面工作。

  “下”的

  第六种

  渠道是因违纪违法免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已查明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中纪委“打虎”不停歇的当下,这类例子已经耳熟能详,最新的就是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被移送司法机关,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调查,3天之后就被免职。

  不适宜干部“下”的“9+1”种情形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此前的实践中,虽然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但没有形成刚性的制度规定。《规定》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明确规范,将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起到重要作用。

  规定列举了10种情形,但最后一种是“其他”,所以称之为“9+1”。

  第一

  是“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作为今年以来的高频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最近一次出现,是被用在周本顺身上。

  第二

  是“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去年,中央第四巡视组对西藏自治区的巡视中指出“少数党员干部政治立场不坚定”。

  第三

  是“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这大概是在告诫一些“内斗”的党政班子。

  第四

  是“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个人事项报告是十八大以来的新举措,因为瞒报被处理的也比比皆是,江苏省最近处理了39人。山西省纪委查处的案件中,对忻州市委原书记董洪运违纪问题进行定性时,将“违反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生活情趣低俗”作为第一条,还细化成“对党不忠诚,瞒报个人资产”、“欺骗党组织,对抗组织审查”、“放松自我约束,生活情趣低俗”等3项内容,对其作出“心中无党纪,丧失了共产党员的基本政治品格”的定性。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吴永平则是“违反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对党不忠诚,长期非法持有假身份证,瞒报数处家庭房产等个人有关事项”。

  第五

  是“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这类官员的处理如今已经太多了,黑龙江省原副省级干部付晓光即因此被降为局级。他携带亲属到某风景区旅游,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严重后果,经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央批准,给予付晓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程序免去其黑龙江省政府亚布力度假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职务。

  接下来的

  第六

  款是“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这简直是给庸官、懒官们定制的一条。这会让人想起来被判刑5年的湖南省衡阳市原市委书记童名谦,中纪委“双开”他的原因为涉嫌玩忽职守罪,而检方发布的起诉信息也仅涉及玩忽职守罪。

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原中共衡阳市委书记童名谦,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5年
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原中共衡阳市委书记童名谦,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5年

  第七  是“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此项在各地的实践中已经很多,比如“末位淘汰制”。

  第八  是“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这方面典型自然是中央编译局原局长衣俊卿。2012年底,时为中央编译局博士后的常艳,实名在网上发表长达十二万字长文,声称自己与衣俊卿有婚外情,吸引大批网民围观。随后,衣俊卿因生活作风问题被免职,也成为十八大后第一个因违纪被免职的中央部门“一把手”。其他的还包括各种通报中“多名女性”等。
中央编译局原局长衣俊卿因生活作风问题被免职,被曝与女博士后有染
中央编译局原局长衣俊卿因生活作风问题被免职,被曝与女博士后有染

  第九  条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这就是所谓的“裸官”,这两年广东等地已经调整了一大批。据中组部通报,截止2014年底,对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全部进行了岗位调整,显然,以后还会继续整。

  再加上一个“其他情形”,这10条概括起来,就是“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官员需要“下”。

  《规定》还明确了调整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5个步骤,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上”的程序对应衔接。调整方式则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从实践看,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不一,有的原因比较复杂。

  在已经“下”的干部的复出问题上,《规定》也明确,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规定干部被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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