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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质询检察激活民主监督

来源:北京青年报

  杨涛

  3月10日,广西梧州市委办公大楼的会议室里,梧州市人大启动了一场由1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要求梧州市检察院就一起村官涉嫌贪污案的处置过程作出解释和说明。该村官先是被刑拘,后因检察院未批捕,被释放回家。按照质询程序,检察院的负责人需就此案的办案程序和法律依据作出说明,提出质询的代表则负责对答复进行表决。质询案的最终结果是:全票通过,梧州市检察院过关。

  人大代表质询检察院,这让许多人感到很新鲜,以前人大代表质询政府部门的事情也很少见,更不用说质询检察院。但是,人大代表很少行使这种质询权,并不等于这样做没有依据,只能说明这一权力在许多代表手中“休眠”。梧州市人大代表质询检察院,既是激活“休眠”权力的体现,又体现了代表的监督作用,值得探索和赞赏。

  同以往一些地方人大搞的“个案监督”不同的是,人大代表质询检察院于法有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同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也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因此,梧州市人大代表质询检察院,是依法行使自身权力的体现。

  其次,这种质询反映了代表民主监督作用。在我们国家,人大是权力机关,人大产生“一府两院”并且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行使。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享有各项监督权力,但以往这些权力都在代表“工具箱”里面“休眠”。所以,以往对于“一府两院”的质询较少,只能说代表主动行使权力不充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所以,梧州市人大代表质询检察院,体现了代表的民主监督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再次,这种质询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负有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职责,但是监督者同样也要受到监督,只有让检察机关的工作在阳光之下,才能做到公平、公正,也能防范自身的腐败。目前,检察机关也要受到群众、纪委和舆论监督,同时也有人民监督员制度,但还是不够的,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加强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利于检察机关公正司法,防范自身腐败。

  现在的问题不是人大代表该不该质询检察机关的问题,而是如何让这种权力行使更加有效同时避免其副作用的问题。目前,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但是,如果代表对再答复仍然不满意,有何办法呢,法律并没有规定。那么,法律能否规定,代表对再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上级司法机关重新复查以及以此为理由对检察长提出罢免案?其次,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如何避免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法律是不是也应该规定,对于那些正在侦查并且在诉讼期间没有作出结论的案件不宜进行质询,参加质询的代表负有对案情保密的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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