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打老虎”力度加大,公众对反腐败法的出台呼声日渐高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3月8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部署2015年工作时提出,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媒体报道称这意味着反腐败将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反腐败的国家立法为什么让公众期待?这是因为相关议案早已进入了立法机关的视野。有心人至今记得,在1999年的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上,著名学者、时任上海社科院院长的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提出法治反腐观点,并提交了《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的议案》。这是全国人大史上第一份建议制定《反腐败法》的议案。
人们期待反腐败法,更因为时势的变化。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决定》中强调,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这一决定传递的信号至为清晰:在中共十八大后,反腐的顶层设计进入了新的节点,法治反腐的大势不可逆转。而从国家层面制订反腐败法正是法治反腐的基础所在。
人们期待反腐败法,当然还由于现行一些规定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效率未尽如人意。众所周知,中国关于反腐败的制度并不少,它们分散在各种法律、党内法规乃至红头文件里,其弊病在于缺乏系统性,相当一些条款不便于操作,甚至有些规定相互矛盾和冲突。基于依法治国的背景,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对分散的反腐败的各种制度进行清理和整合,从而制订出综合性的反腐败法,具有现实的紧迫感。
公众期待反腐败的国家立法,那么反腐败法对当下中国的价值究竟在哪里?由于对腐败分子的痛恨,人们很容易把反腐败的国家立法简单视为惩治腐败力度的加大。这一视角尽管不乏道理却可能狭隘了一点,因为假若仅仅是为了更利于打击腐败,原本可以通过完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来加以解决。反腐败法的真正价值,比惩治腐败更重要的乃在于以制度化的办法预防腐败的发生和蔓延。
肩负着更加有效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任,这样的反腐败法肯定不可能是一部单一的法律。正如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所说,“反腐败的国家立法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有一整套的立法,在他看来,针对反腐败的配套立法应该是“制定一个法律群”。
围绕反腐败的国家立法,在做好配套工作之外,还需要对现行反腐败的制度进行清理与整合。如何清理和整合?一言以蔽之,必须坚持法治思维。中纪委副书记黄树贤在《人民日报》上撰文指出,党内法规要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起来。按照这一标准,不论什么性质的规定,如果不合时宜,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甚至与国家的大法相冲突,在未来反腐败立法者那里都应该被摒弃。
一旦反腐败的国家立法成为现实,反腐败职能机构的权力将不可避免地得到扩张,这或许会让人产生一些疑虑。然而与权力扩张相比,真正需要关心的问题其实是这个扩张的权力在使用的过程中怎样被规范和约束。易言之,“赋权”和“约权”应当同为反腐败法中的重要内容。
在启动反腐败国家立法的过程中,无论是坚持“赋权”和“约权”并举、抓紧做好配套工作,还是努力运用法治思维对现行反腐制度进行清理与整合,都缘于一点共识:我们呼唤的是法治反腐和清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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