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安部门官员违规吃喝、殴打暗访记者一事成为最近两天的媒体焦点。事到如今,其实还有许多谜团有待进一步解开。比如为什么在事发几天之后此事才被曝光,为什么现场监控录像至今没有公开,为什么深圳警方自组织的相关调查组的组成人员竟然包括涉事官员,为什么饭店员工所谓由某老板埋单的违规吃喝变成了警察自掏荷包的“聚餐”,又为什么接报警后出警的警察渎职反助打人者逃离尚没被警方提及……这些谜团不解,对有关涉事警察的处置就不可能准确到位。
警察打人其实早已不是新闻,即使是对记者动粗的事情也绝非孤例。正是因为警察打人,才有最近轰动全国的那些起屈打成供、以供为据而酿成的冤、假、错案。警察打人,是滥用法律赋予的强制力的行为,是超越警察权而自设特权的违规违法行为。非从制度上严格警察权的行使、限定警察权行使的条件,警察打人事件就仍不会是偶发事件。
一个正常社会,其成员在处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时,都应该清楚不能凭借体力和力量而在社会关系中占有优势。社会公正的结果,其取得的程序与渠道,应该基于道理、道义而非基于暴力。维系这种社会关系以及达成这种社会关系的程序、渠道乃至道义和道理,既是公安机关设立的逻辑起点,也是公安人员的具体职责所在。当然,这个道理也同样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警察本身。并且,从某种角度讲,如果公安机关及其警察不能成为遵守程序、维护道义、贯彻道理的模范的话,那么,至少也不要成为破坏程序、违反道义、无视道理的典型。
殴打记者的深圳警察并非在执行公务,但是,其一听记者抬手便打的脾气,显然不是绝大多数遵纪守法的社会成员在处理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行为,而恰是警察应该制止的行为。这些警察以自己的行为,把自己异化为警察依法所应制止的对象。深圳违规吃喝警察对记者抬手就打的行为,当然不是一时冲动,更像是凭借警察身份而形成的习惯。这样一不合意便脾气大发的警察,说明其对警察的身份及其权力缺乏起码的认知。
警察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公权力之一种,其所具有的强制力的行使,依法只限于执行公务的过程当中。警察权的存在,是公民让渡部分自由权利的结果。因此,严守警察权的边界,是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重要前提之一,也是保证警察权不被异化成为具有警察身份的那部分公民的特权的前提。严守警察权的边界,就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严厉制裁越界行权的警察。
警察是被赋予国家强制力的执法队伍。就其强制力而言,其与国家武装力量的区别,就在于其权力时时与公民权利形成交集,时时要处理其与公民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间的社会关系。警察非依法律赋权而行使强制力,无异在法外形成了特权。这种特权不仅危害公民权利,对警察权本身也形成巨大危害。
从行为上看,警察打人已经构成《警察法》所规定的警察辞退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的警察辞退条件,即有“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的”法定辞退条件。据说,深圳市公安局已就违规吃喝警察殴打暗访记者案开展“正风肃纪、严格纪律条令”的专项整顿教育活动。而这样的活动,尤需对顶风违纪、违反纪律条令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的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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