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能是为数不多的人大否决案例吧,不过给公众的观感却是诡异和突兀。8月12日,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在上海醉驾被抓,上海警方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去提请刑事拘留函,但后者投票后否决了警方请求。当地人大官员表示:违法事实很清楚,投票结果出乎意料。但“这是民主表决结果,也不好问为什么”。
非常简单的案情,醉驾被当场发现,酒精测试也做了,且本人对事实并无异议,问题出在醉驾者身份上— 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这位仁兄,系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而按照《代表法》对人大代表履职的权利保障条款,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即便是现行犯被拘留,也须立即报告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上海警方把提请刑拘的函件发到当地,但当地人大常委会郑重其事的表决结果,却是“8票赞成、8票弃权、1票反对”。
事情变得越来越有意思。话分两头,首先是上海警方的案件处理,如果严格按照《代表法》的规定来看,涉嫌危险驾驶的现行犯被刑拘,警方并非必须提前报请当地人大批准,先拘留再“及时报告”也算不上违规。只有到了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提交司法审判时,才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不过本事件更加令人回味的,还是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的这次备受瞩目的“民主表决”。
即便是在当地人大官员眼中,这案子也是“事实很清楚,材料很完整”,但表决出来的结果却令社会各界大跌眼镜。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代表法》第32条的规定,人大受理相关刑事立案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人大代表的相关刑事豁免,须以其履职期间因发言表决遭遇法律追究、打击报复为界限,人大相关表决应据此做判断。不过,现行法律并未对人大否决相关申请做阐明理由的要求,这也是“民主表决结果,也不好问为什么”的尴尬所在。
周宁人大这次“民主表决”,需要程序性的及时补救,如当地人大官员所言,“警方再次提请,人大再表决”不失为一种办法。但透过个案不难看到,对于人大代表的这种刑事豁免权报批程序,在制度设计上缺乏必要的救济申诉渠道,相关决定的做出虽有法定标准,但超出范围的不批准,依然缺乏制度化的解决办法。毕竟从理论上讲,当地人大依然可以倔强地选择不批准,此前山西有地方人大就出现过多次否决警方申请,亦不阐明理由,致使案件陷入困顿的例子。
人大庄严行使否决权,除了类似代表醉驾这样的荒诞场合,可能很难为公众所见到,这是尤其令人神伤的事情。人大作为一定行政区划内的最高权力机构,社会发展、国计民生,大大小小的各类事项需要经由人大讨论、批准,而在后者这些兹事体大的决策面前,往往不如否决警方申请这般有力。反对票、否决权,这些神圣的表决权力,什么时候能更多用在刀刃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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