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没有在约定时间取出银行就可以予以没收,请问,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这和抢劫有啥分别?
有网民发布微博称,82岁高龄的母亲去中国银行徐州分行领取18年前的定活两便存款,存单尚在,却被告知“超过15年的存款单就不好承认了”。此事引发全国热议。22日,中国银行徐州分行相关人士说,不存在“有效期”的说法,该行相关负责人已上门向客户致歉,将对客户存单进行兑付。(据《京华时报》)
银行在、存单在,存款竟然会“过期”,如此“最终解释”跟老赖何异?如若不是媒体曝光后举国关注,如若老人自认倒霉,这事儿果真就“不好承认了”吧?
商业银行翻脸不认账似乎很流行。7月31日《燕赵晚报》报道,一张父亲遗留下的1000元定期存单,让河北省平山县陈家峪村身有残疾、生活贫困的陈兰平大爷奔波了8年至今没有取出;而湖北、河南、吉林、安徽等多地都有过类似事例,如本可兑付22万元,银行却以失效为由给8000元打发了;如存款26年后利息不够交管理费,反欠银行钱……
存单再老,但权责关系不会泛黄。古罗马法谚云:“任何人不得因自己之不法行为而获得利益。”在欧美,法院判例和法律中也确立当事人“不得因过错获得利益”为一般原则。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银行与储户的合同法律关系,决定了商业银行更不得单方以存款超期、利率过高为由,拒绝履行储蓄合同义务。存单没有在约定时间取出银行就可以予以没收,请问,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这和抢劫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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