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一对夫妻到法院闹离婚,法官审理后判这对夫妻离婚,并对其共同财产债务进行分割:女方获得房子、地皮等家庭财产;男方则获得女儿的抚养权,以及未还清的贷款等家庭债务和债权。而让男方颇感离奇的是,判决生效后,审理法官随后调任该院执行局,对判决中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数月后与女方登记结婚。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4日开庭重审了这起离奇的离婚案,将择日宣判(7月22日《三湘都市报》)。
当事法官究竟有没有“夺妻占财”,不能凭借感觉下结论,必须交由法律定性。
首先,可以确定的一点是,法官借断案“夺妻”的论断不成立。男女双方离婚之后都有再婚的权利,断案法官也有追求女方的自由,断案法官是在女方离婚之后与之结婚,这样的婚姻本身并无不法。最关键的是,女方离婚行为本身与断案法官没有直接关系,不是断案法官介入导致了男女双方离婚,而是男女双方因为自身矛盾才导致离婚。
其次,从表面上看,在离婚官司中获得财产的女方与断案法官结婚,断案法官就凭空获得了巨额财产,看上去是占有了女方及其前夫的财产,可以称为法官“占财”。但是,从法律层面说,断案法官与在离婚官司中分得财产的女方结婚,并不意味着断案法官就占有了女方及其前夫的财产。按照婚姻法规定,女子在离婚官司中获得的财产,再婚之后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断案法官与之结婚,并没有就此获得女方财产的分配权,只享有继承权。假如两人离婚了,财产也全部归于女方。
这起案件中,核心问题只有两个,一个是这起离婚官司的判决是否不公,另一个是法官在判决离婚官司中,与女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如果离婚官司判决不公,应当纠正错误的判决。如果离婚官司判决存在利益输送,就必须依法追究断案法官的法律责任,这一切都有待离婚官司重新判决之后来确定。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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