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量繁杂的审批事务性工作中抽身,并不意味着政府无事可做,反而意味着政府应承担更多责任——下放权力的运行状况,不仅关乎民生福祉,更是检验放权正当性的重要标准。
在6月4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一个突出主题是“放权”。会议确定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创业就业,取消、下放新一批共52项行政审批事项,将36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并先期取消一批准入类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李克强总理在会上强调:“要通过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行政,逐步建立起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去年两会上,新一届国务院承诺将在任期内把国务院各部门17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削减三分之一。一年刚过,国务院先后取消、下放400余项行政审批事项,完成了承诺5年任务的三分之二。以国务院持续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项目为背景,如何确保简政放权真正释放出民生红利,考验着地方政府的行政智慧。
取消、下放审批权,意味着在拆除门槛之后市场更加开放,由此鼓励民间组织发展、释放市场活力。不过,取消行政审批权并不是取消管理,更不是取消监管责任。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地方政府在审批权下放过程中收获的不仅是权力,同时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比起看得见的权力下放,责任分担往往是容易被地方政府忽略的内容。
实际上,对于中央政府而言,政府职能改革始终坚持“放权”与“监管”并重,早在去年6月国务院分两批取消、下放133项行政审批事项时,就曾明确提出“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在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着重强调“‘放’是放活,而不是放任;‘管’要管好,而不是管死”。从某种程度上说,强化监管是简政放权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一放就乱”。
从大量繁杂的审批事务性工作中抽身,并不意味着政府无事可做,反而意味着政府应承担更多责任——下放权力的运行状况,不仅关乎民生福祉,更是检验放权正当性的重要标准。特别是对于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而言,如果失去了政府监管,承接审批项目的中介机构不免一家独大,由此不仅容易将专业服务变成变相审批,甚至不免与政府部门利益挂钩形成腐败。如此一来,下放审批权不仅不足以激活市场活力,反而会加剧市场混乱。显而易见,行政审批权下放的关键在于健全后续监管体系,由此不仅需要准确划分监管责任,同时有必要制定详细的审批规则以及明确的责任追究。只有强化监督与追责,才能避免政府的监管职责随着审批权一同“下放”,从而避免审批过程因自由裁量权过大出现失控,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就审批权的监督而言,比制度疏漏更值得警惕的是情绪抵触——审批权下放本身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因此不免会损及一些部门或个人的利益,这也是一些地方在中央大力削减审批项目的同时,虚与委蛇甚至变相截留的关键所在。揆诸现实,不少地方虽然建起了政务服务中心等一站式服务机构,但行政审批的关键往往仍在服务中心的大门之外。究其原因,不仅在于少数部门或个人对权力的留恋以及对利益的冲动,更在于行政审批过程缺乏足够的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有鉴于此,除了强化管理之外,不妨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制度改革,如果所有的审批项目、过程和结果都能广泛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权力截留与寻租无疑将大大减少。
大幅度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已成为继续深化改革的重点,只有确保这些被下放的审批权规范运行,才能在降低政府运行成本的同时培养社会力量的不断发展壮大,真正实现李克强总理所说的“释放改革红利,使群众得到更多便利和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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