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医卫界别90位委员日前联名向大会递交“紧急提案”,这份提案的核心,就是坚决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将医疗机构明确列入公共场所范畴进行管理,而不再是内保单位,“只有公安成为医院治安的主体,才能有效遏制、弹压日益频发的恶性伤医案件。”同时,提案还希望国务院审议出台专门的《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3月7日《新京报》)
我不太赞同的,是“紧急提案”牵头人凌峰的一个观点:“暴力伤医是违法行为,和医患矛盾根本是两回事。”暴力伤医必须被惩治,这毋庸置疑,可论及它与医患矛盾的联系,则无疑需要分开看待。一些人裹挟了戾气甚至就为寻衅滋事,而对医生施加暴力,暴力伤医早逾越了医患矛盾。但绝大多数伤医场景里,都能隐约找寻到医患矛盾的魅影。
对此,《人民日报》评论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医患信任解体,有着复杂而深刻的社会原因,但畸形的以药养医体制,是导致医患关系恶化的制度根源,也是大多数伤医案的来路。
无论是患者还是医院,一个暴力迭出的医疗环境都不是大家希望看到的。同样,只有正视医患矛盾的制度性困境,才会知晓:遏止伤医案不可或缺的乃是系统性的努力,例如通畅药物流通体制、保持医院公益底色、遏制医院暴利冲动等。如此分析,便可明白,即使将医疗机构明确列入公共场所范畴,即使出台专门的《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孤独的立法,也可能难于治疗复杂的伤医症候。相反,它只会赋予现实更多对抗性的因子,持续加深当下医患关系的裂痕。
实事求是而言,较之种种伤医情形,现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其实都有专门的处罚条款。所以,更大声的反问应是:为何现有制度安排在伤医事件前全部失效?
法是刚性的,最容易被附加上“快速治理”的社会想象,但立法从来都是一件慎重的事情。多数起于刻板隔阂的伤医悲剧,不是一朝一夕酿成的,别期待一部威严之法就能让其消失于无形。杜绝伤医事件还要从体制上寻路。
如一个常识早被无数次地陈述:促进医患和谐,关键是建立起第三方调解机制。有看得见的缓冲地带,伤医的冲动与得逞都会大量减少。当委员们孜孜不倦地呼吁更大力度的治理方式时,请别悄悄地遗忘那些最寻常的途径。
“一个社会也许什么都可以失去,但不能失去信任医生的能力”,当医疗从业者都纷纷觉得自己弱势,继而寻求确定的立法保障,这已是确定无疑的社会性病症。事实上,行业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秩序与医护人员的安全保护举措,一直都没有停息。去年10月,国家卫计委和公安部就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医院人防队伍建设。保护的强力在增加,但医患间的彼此信任怎么还在继续坍塌?在呼吁立法后,我们不能不做更多务实的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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