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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东莞扫黄争议应回归法治共识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支振锋

  编者按:连日来,东莞扫黄已成为舆论风暴眼,而随着越来越多的声音被卷进这场风暴,人们对东莞扫黄的理解与解读已超出了这一事件本身,更超出了人们的预料。从道德到法律,从扫黄到反腐,从行政执法到城市发展,人们从各个角度热议着东莞扫黄、品评着东莞扫黄。当然,这中间也出现了一些令人不可思议的杂音、噪音,但正是这些声音让我们看到了一个真实的中国,折射出了当前中国的舆论“病灶”。

  如何能够在撕裂与极化的转型社会中帮助公共辩论不离题、不跑调,回归法治共识的底线,为国家的未来寻找共识?值得法律人作出认真的醒思

  东莞扫黄争议应回归法治共识

  □支振锋

  东莞扫黄不仅扫出了东莞色情业的一地鸡毛,同时也扫出了互联网舆论界的口水一片。微博上不时出现“东莞挺住”、“东莞不哭”、“中国春梦”的煽情,“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的无厘头言论也甚嚣尘上。

  应当说,东莞扫黄是一场有法可依的执法行动,而且合乎传统道德与现实社会民情。很简单,现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文规定,是东莞扫黄最为坚实的法律基础;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于公序良俗、尊重社会公德、平等自愿与不得侵犯人身权利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规定,同样未给卖淫嫖娼留有任何法律余地;卖淫嫖娼对家庭的损害以及对卖淫者人格的贬损,不仅有违中国的人伦道德,也违反西方“不能将人当作工具”的康德式伦理。无论是“市场需要”、“人的自由权利”,还是于社会“有益无害”论,实际上都是没有意义的夸夸其谈。现实中,当今世界也鲜有完全实现合法卖淫的国家,全世界数十亿妇女、儿童和有德性的男人中,很难说有几人会接受卖淫嫖娼的合法与自由。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这场对东莞扫黄的争议中,有些互联网人士和法律工作者是以法律和权利为名而倡言的。但实际上,这种言论却构成了对法律和法治的冲击与伤害,凸显了在转型社会构建法治之艰难。法治是我们共同的理想与目标,也是在构建我们的自由、安全从而可以安居乐业的庇护所。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形成现代法治的艰难过程中,法治自身却往往是很脆弱的,在它能保护我们之前,首先需要我们的呵护。虽然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不过是一种比喻,但在法治转型与建设过程中,以法治为名反法治、冲击法治,在法治话语于我有利时讲法治,于我不利时另讲一套的做法,是对法治的致命伤害。

  因此,坦率地讲,在东莞扫黄事件中,许多以法律和权利为名,替色情业代言的支持者和法律人士的表现很不专业,甚至很丢分,他们以自己的言论冲击了许久以来他们自称投入了信仰与行动的法治事业。事实上,扫黄行动在法律上当然并非完美,比如运动式执法的效果不彰,东莞色情业发展背后的深层利益链条,具体扫黄行动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以及任何正常的执法活动中都存在的法律需求等等,这些才应是他们真正的用武之地。

  而今,扫黄行动已经持续了一个星期,不仅扩展到广东境内,其他一些省份也在纷纷跟进;一系列在东莞色情业发展或扫黄中不作为或动作不力的官员要么道歉,要么被免职,甚至面临党纪国法的制裁;穷究其背后保护伞的一系列问责行动正在进行;主流媒体也不再旁观,而是主动参与讨论,护持文明底线,探究法理争议,澄清相关责任;舆论界开始呈现出正能量发声发力的正常局面;网络上曾经一呼百应的意见人士几乎偃旗息鼓,故作玄虚的危言高论也丢盔弃甲,无力支撑败局。

  但这场争议仍然并非全无意义,其中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为什么一件原本合理合法的执法行动会引发一场席卷舆论界的争议?其背后所展现出来的舆论与社会撕裂将会给中国带来什么?政府公信力如何重建才能走出塔西佗陷阱的迷局?对于身处发展快速、转型迅疾、问题叠加、矛盾积累的当今中国,舆论界和知识界应该担负起什么样的责任,如何提出建设性的批评与审慎性的意见,而非不负责任地拆台、起哄甚至“比贱”?尤其是法律知识界,应秉持何种法律职业伦理,在众声喧哗中,不随波逐流,以对道德操守、专业素养、科学态度、求实品格、独立精神、自由意志的坚守,为公共辩论提供建设性的审慎明辨与专业性的智识增量?最重要的是,如何能够在撕裂与极化的转型社会中帮助公共辩论不离题、不跑调,回归法治共识的底线,在每一次公共辩论的分歧中为国家的未来寻找共识?所有这一切,都值得认真的法律人作出认真的醒思!

  色情特区更是执法盲区

  □傅达林

  由东莞引发的扫黄行动渐入佳境,正在按照舆论所期待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多地展开扫黄行动,也有望成为农历马年的一场唤醒沉睡执法的强劲风暴。尤其是在中央政法委自曝家丑、清理门户的背景下,扫黄的深层次阶段必然是执法系统的自我整顿、重塑权威。

  通过东莞的行动,我们还需打捞起扫黄本身的法治意义,在执法系统的自我反思与整顿中,重新塑造人们对法治价值的理解与维护。因为正是基于执法,我们找到了东莞扫黄最重要的法治镜鉴。

  先说说法治中国的背景。作为一个描述性的概念,法治中国的提出,包含着对当下中国法治转型的判断,即与以往依法治国时期不同,中国正从以形式法治为主的“立法中心主义”,转向以实质法治为主的“执法(司法)中心主义”。执法的地位更加重要,法律实施的效果较之立法的健全矛盾更为突出。而在现阶段,中国执法领域却面临两个困境:一是社会转型带来的思想观念和利益诉求复杂多元,人们对于法律规则的不满会转移到执法中来;二是执法自身还存在大面积的缺失,尤其是常年积累下来的利益链很难短期内斩断。

  这次扫黄就凸显出执法的上述困境。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思想日趋开放,性观念也多元,这必然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禁止卖淫嫖娼的看法。但是,立法乃是最大多数人的“民意决”,必须反映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以根深蒂固的道德伦理为基础。立法上是否应当为卖淫嫖娼松绑,或许可以展开更多的讨论,但无论如何,在法律还没有正式修改之前,任何观点都不能影响到现有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执法机关更不能以此作为懈怠的借口。所谓“东莞挺住”的言论,透露出与法律对着干的粗鲁与无知。

  法律在认知意义上是开放的,人们自可提出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表达对法律进步的个人意见;在规范意义上法律却是封闭的,必须按照自身的规范逻辑运作。由此,东莞扫黄传递给社会的,首先在于明确了行为的法律界限。无论社会发展变化到什么地步,在真正的法治文明国家,法律必须得到尊重与实施,决不允许任何人基于个人观点而视现有法律如无物。这是公民的自律底线,也是法治的基本标准。一些人无视法治常识,唱起“卖淫有理、色情无罪”之类的反调,即便有其逻辑也须留到立法场域中去表达,而不是借此指摘执法、冲击法治。因此,保持法治的价值判断力,守住现有法律的规则底线,乃是我们从扫黄中得到的第一个法治镜鉴。

  东莞扫黄还提供了观察法治的执法内部视角。说到底,“色情特区”的实质乃是“执法盲区”。与其他领域的公共治理失范一样,背后存在的大面积执法不作为,构成了法治中国必须强调执法的现实缘由。就扫黄而言,社会上总流传着一种“担忧”,担心扫黄过猛会导致经济萧条。所谓“令经济雪上加霜”之类的担忧,说到底都是在挑战法治的权威。某种程度上,正是有了诸如此类的无妄之忧,才有色情业的顽固存在,也为执法腐败、公权纵容提供了土壤。改革到了今天,法治的价值必须升位,不能再随时让位于其他方面的考量。而一些经不起推敲的说法之所以大行其道,背后总是有着利益的推手。翻开利益的帷幔,就不难看到一个个盘根错节的利益共同体,牢牢裹缠住执法部门的手脚。

  从某种程度上说,扫黄扫的不是“黄”,而是背后的公权腐败和执法缺位,扫的是一切对法治的藐视、冲击与破坏。从全国范围看,扫黄都不同程度陷入“围而不剿”的境地,运动式执法的怪圈令法治始终难成正果。行政执法的要义,在于严、密二字。严者,就是执法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标准,不能因为地方环境、人情因素、利益关联而人为降低标准;密者,就是执法必须经常化、细密化,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只有实现执法的严密,才能确立法律规则的权威,才能在人们心里塑造执法的预期与守法的习惯。但是,在利益的世界里,执法容易被视作一门争夺利益的“艺术”,扫黄犹如剿匪,扫而不绝、剿而不尽,实乃蓄水养鱼的谋生之道!

  扫黄考验的不仅是公民的法治价值判断力,也不仅是执法内部排除利益干扰的能力,更考验执法的耐力与法治的动力。从根本上说,黄色泛滥只是表象,只是法治不完善滋生出的脓疮,其背后掩藏着执法的真实生态,布满着盘根错节的利益链条,折射出社会对于法治价值的认知心态。实现扫黄的法治价值最大化,真正迈向法治中国,就必须认真领悟我们耳熟能详的“严格执法”四字真谛。

  扫黄也要扫除舆论杂音

  □常武

  在舆论为警方扫黄鼓掌叫好之时,网络上、个别媒体上出现了一些奇怪的论调,说什么“卖淫嫖娼没有受害者”、“卖淫是弱者的权利,打击卖淫就是断绝弱者的生路”,个别网络大V高喊“东莞不哭”、“东莞挺住”、“我们都是东莞人”……如此舆论杂音让人莫名其妙,也让人万分警醒。

  “东莞不哭”、“东莞挺住”之类论调,如果只是一般的调侃、戏说,似乎无伤大雅,但这些论调很快从网络大V的个人言论,发展成一股揶揄央视和警方、力挺东莞色情产业的舆论声浪,就不能不加以辨析和澄清了。

  卖淫是一种古老的职业,1949年后,中国进行了空前严厉的打击,但卖淫未能完全绝迹。时至今日,中国法律没有也不可能承认卖淫的合法性,刑法对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顶格刑为死刑),在大多数普通人的观念里,卖淫始终都是很不光彩的行为。有些人虽然为卖淫辩护时说得头头是道,但他们几乎都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如果真要让她本人或他/她的亲人去卖淫,他们一定也会痛感颜面尽失、羞愧难当,而断不可能像现在这样理直气壮。

  “卖淫嫖娼没有受害者”之说,从根本上讲是不成立的。卖淫嫖娼严重损害了女性尊严,破坏了婚姻忠诚和家庭稳定,侵蚀了传统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序良俗,从卖淫嫖娼当事人到他们的家人,再到整个社会,都是实际的受害者。所谓“打击卖淫就是断绝弱者的生路”,同样也禁不起推敲。大量调查研究已经证明,除极少数女性卖淫确有迫于生计的因素,大多数卖淫的女性都是因为人生观、价值观迷失,都有好逸恶劳、靠“山”吃“山”的动因,特别是那些在高档娱乐场所或通过特殊方式进行“高级”卖淫活动的人,更是把卖淫当成了一本万利、快速致富的手段。卖淫者很少有人认为自己是弱者,他们中不少人对自己的生财之道颇为得意,反而瞧不起那些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正当收入的人,觉得后者才是真正的“弱者”。很显然,那些从“同情弱者”的角度为卖淫者说话,主张维护弱者“卖淫权”的人,实在是会错了意、表错了情。

  那些高喊“东莞不哭”、“东莞挺住”的人,把曝光东莞色情业的央视等媒体视为权力的工具,甚至视为权力本身。他们认为,媒体曝光色情业是权力对社会自由的干涉和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因此,需要从维护社会自由和公民权利的角度力挺东莞。这种观点看似深刻,实则大谬。中国的媒体不是权力机关,不能行使和发挥权力的作用,但媒体具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职能,舆论监督的对象可以是权力机关的行为,也可以是公民和社会的权利行为。并非只有曝光、批评权力机关的新闻报道才是舆论监督,矛头指向公民、企业和其他权利主体的新闻报道,同样可以成为被公众认同的舆论监督案例。

  更何况,这次央视等媒体曝光东莞色情业泛滥,矛头并非只是指向作为“弱者”的卖淫女、作为经营主体的各大星级酒店,矛头更指向了那些通过组织、容留妇女卖淫赚得盆满钵满的“大佬”,以及当地官场中为“大佬”提供庇护的头面人物。这些“大佬”、头面人物无疑并非弱者,他们与权力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有的自己就在权力机关担任要职,所以,媒体曝光东莞色情业猖獗的秘密,就是典型的针对权力机关的舆论监督。这个时候,叫喊“东莞不哭”、“东莞挺住”,无异于在为“大佬”、头面人物摇旗呐喊,为权力机关庇护色情业加油助威,其荒唐可笑之处不言而喻。

  创新不能“勇闯”法律禁区

  □刘洋

  笼罩在东莞上空的黄色烟雾存在绝不是一天两天,普遍的说法是起码十年有余,这么多年来泛黄与扫黄的猫鼠游戏上演也不是一出两出,兴师动众、大张旗鼓的“专项整治”已成为周期性的“规定动作”。在一定程度上,东莞的快速城市化和现代化,一直在争议中前行,“世界工厂”和“性都”两张名片并存就是最好的注脚。

  透过纷繁复杂、鱼龙混杂的舆论热议,需要思考的绝不仅仅是黄毒泛滥本身的是与非、法与非法问题,更是掩盖在黄色烟幕下的畸形城市化问题,前者不难判断,也容易取得共识,后者却需要反思的勇气和决心,矫正起来难度也更大。

  城市化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进程。一个社会、一个地方的城市化,需要实现经济与社会、自由与秩序的良性均衡与协调发展。自由是人的本质,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但自由不是恣意,更不意味着不要社会的良善秩序,更不是放纵;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思想解放,解放思想可谓促进发展繁荣的翅膀,但解放并非没有禁区,更不能将思想往低级、鄙俗、丑恶的方向引领,让社会文明沉沦。

  东莞的城市化,不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令人惊叹。其中固然有地处珠三角、背靠广深港的区位优势,但当地政府对色情业所表现出的超乎想象的宽容,抑或说是默许或暗暗支持,甚至嘴上不说心里想地以“性都”作为招商引资、积聚政商精英的名片,心里盘算的“小九九”昭然若揭。

  城市化发展方式有无底线?改革创新需要解放思想,发展方式需要丰富多彩,但并不是可以恣意妄为,啥挣钱干啥,切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我国正处于城市化的快速转型期,改革发展需要打破落后思想观念的藩篱,实现发展方式的多样化和包容性。但曾几何时,“改革就是勇闯禁区”成为时尚,不论是观念的禁区、法律的禁区乃至社会文明的底线,都在各种改革发展的名义下被打破,不仅不受否定,相反还因贴上了“改革”标签而天然获得正当性和合理性,法律和社会文明只好无奈退居其次。而一旦没有法律的刚性规则,没有对法律和道德准则的敬畏,人的欲望就像脱缰的野马一样,公序良俗乃至社会文明的沉沦是迟早的事情。早在古希腊时期,先贤们就已认识到,“人类必须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像最野蛮的野兽一样”。由是观之,东莞在城市化过程中,“性都”的招牌始终屹立不倒,缘由就在于此。

  地方政府主导城市化的本位何在?我国城市化发展,都是以政府为主导推进的,这就决定了城市化的质量和方向直接取决于政府的价值偏好和所作所为。在现代社会,政府作用最主要的体现,是通过有效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促进和维护充满活力、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稳定,倡导、引导、锤炼自由平等尊严的现代公民品格。这其中,政府实现社会良善治理的价值取向至关重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展的皈依不可或缺。东莞色情业泛滥成灾,屡禁不绝,有多方面的因素,但当地政府逾越自身职责定位和权力的法律边界难辞其咎,在促进市场繁荣上剑走偏锋,将社会文明和人的内在价值引向堕落和歧途的不归路。表面的繁荣和发展,牺牲的是人与社会的文明进步,对整个社会价值观和法律权威的损伤,害莫大焉。

  其实,“东莞模式”并非只存在于东莞,在如火如荼的城市化热潮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东莞的城市化,伴随的是色情业成灾,在其他一些地方表现出来的可能是问题食品、带血煤炭、赌博业泛滥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等等。形态各异,但本质相同,都是只求经济增长和繁荣,不见人的价值、法律的底线和权力的边界。

  而不论是发展模式体现人的价值,还是在法律范围内推进改革发展,抑或让权力恪守本位,都以政府为主要规制对象,核心则是将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不能违法放纵或者滥用,否则要被问责。实现这一目标,唯有厉行法治。因为法治的核心要义,即在于规制权力,让政府以人为本、依法施政,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人的自由和良善社会秩序的有机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说,去除东莞上空的黄色“雾霾”,固然需要治标,依法严厉查处,但更需要治本,矫正地方政府在推进城市化上的各种歪门邪道。

star.news.sohu.com false 法制日报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0217/Articel07001GN.htm report 7199 编者按:连日来,东莞扫黄已成为舆论风暴眼,而随着越来越多的声音被卷进这场风暴,人们对东莞扫黄的理解与解读已超出了这一事件本身,更超出了人们的预料。从道德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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