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家
李娜并不代表国家队参赛,按“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原则进行奖励,自然尴尬。
湖北省重奖李娜80万元,引发了舆论热议:政府是否该重奖商业比赛运动员?律师庞琨已向湖北省政府申请,要求公开奖励李娜80万元的法律依据、资金来源和审批流程。对此湖北省体育局表示:奖励80万元“有政策依据”,执行的是该省去年全运会冠军的奖励标准。
这里且不纠结于细节问题,比如,李娜在外国夺冠,为什么湖北省却执行中国全运会的奖励标准?
从宏观上说,政府奖励优秀运动员,原本就是体育“举国体制”的一部分;所以,对早已脱离“体制”单飞的李娜,还套用“体制内”的标准奖励,自然名不正言不顺。
之前,我国各级政府奖励运动员所依据的规范是,1996年原国家体委、人事部发布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下称《奖励办法》);包括湖北在内各省制订的全运会、奥运会奖励标准,莫不以此为依据。
但是,应该注意到这个《奖励办法》的“上位法”—《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也就是说,目前对运动员的政府奖励,其实是20多年前那场未完成的“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一部分。
众所周知,“举国体制”下运动员的培养成本由政府承担,其体育职业生涯、商业价值由政府控制。在“举国体制”下,由政府以20多年前“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名义,奖励体制内的优秀运动员,虽然也凸显了体育领域改革的滞后,但其逻辑还是能自洽的。
但是,李娜早已脱离“体制”单飞,从事网球商业比赛,自担风险、自享商业利益,并不代表国家队参赛。那么,湖北省还要硬生生地按“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原则,对李娜进行奖励,自然很尴尬。且《奖励办法》明确规定,奖励仅适用于体育系统、其他系统(此指当时铁路等系统的体工队)的运动员;而李娜,以及丁俊晖等纯商业比赛运动员,并不在“系统”内。因此,即使湖北省动用体育的机动预算奖励李娜,虽不存在审批问题,也有悖于预算合法性—因为李娜等体制外的运动员,本就不在政府奖励的预算范围内。
李娜在全球顶级的商业比赛中夺冠,国人都感到高兴;这种感情是如此朴素,以致不需要对李娜的胜利做任何拔高。此次,湖北省急于奖励李娜,的确有动用纳税人的钱,将李娜的成绩洗成自家政绩之嫌。
明明李娜已经走出了一条商业比赛的成功之路,为改革体育“举国体制”破题,政府还要把她拉回来,当成“事业单位人员”奖励;所以,从预算透明、体育改革两个层面上说,公众都不可能满意。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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