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中院宣布广州全盘铺开轻刑快审,而拘役这个运用不多的刑罚,将在未来发挥出强大的教育矫正作用。目前,广州正在准备成立两个拘役所。这一动向很快被解读为“拘役将成为劳教替代措施”。而法院给出回应称,拘役只是针对严重违法但犯罪情节较轻的刑案,并不能替代劳教。
劳教的废止是大事件,但也有人对劳教废止后治安管控手段不足表示担忧;还有人期待中央层面能够通过立法推出劳教替代措施,比如之前盛传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
事实上,在本届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计划中,并没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或类似法案的踪影。倒是在废止劳教的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曾公开披露,“……随着近年来我国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出台和完善,对适用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教育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止。”这里传递出的明显信号就是:既然“对适用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教育矫治”,那就没有必要再另设劳教的替代制度。
拘役本是刑法规定的五大主罚之一,但由于判处刑罚需要经过公检法等多个部门,且在繁复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之后才能定罪量刑,一些地方官员可能觉得这样太繁琐,不方便。而劳教由公安一家就自侦自诉自审自判并自执了,对剥夺被劳教对象的人身自由期限比拘役还要长得多,一些地方当然乐得使用劳教。这种只重治安管控,而不顾程序正义、更不尊重人权保障的反法治现状,正是劳教废止的重要原因。劳教抢了拘役的“活”,拘役在过往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反而较少。
现在拘役回归常态化司法,只是归位而已。期待拘役发挥更大的教育矫正作用的同时,也需要警惕拘役异化成另一种“劳教”。一个必须坚守的底线,就是对正当程序的遵循。据广州中院的介绍,所谓轻刑快审,是要求公检法等部门对一些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案件,压缩程序,减少羁押时间,通过三机关合力实现快审快结。这里的“合力”,理应是三机关相互制约基础上的合力,而非单纯为了“快”却损失了正当程序的“合力”。对于可纳入轻刑快审的案件范围,不容突破。“案情简单,罪名单一;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等附加条件也须同时具备,尤其是被告人认罪一条是适用轻刑快审的关键。
在司法改革的走向上,拘役刑被期待成为治安处罚与有期徒刑之间的很好过渡和衔接。要实现这一目标,并不是扩大拘役的适用就可以完成。基于治安管控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司法程序,将是确保这一制度不被异化的第一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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