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条例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
针对贪官外逃愈演愈烈,以及“裸官”在其中占据的巨大比例,近年来不少地区都在探索对“裸官”实施约束。其中,广东省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成都市则针对“裸官”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与地方实践相比,“裸官”不得提拔列入《干部任用条例》,意味着从国家层面明确向“裸官”说不,由此成为此次《干部任用条例》修订的最大亮点。
所谓“裸官”,是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的公职人员。“裸官”虽然并不意味着一定贪腐,但其确实是贪腐的高危人群,而“裸官”一旦腐败,更容易转移赃款、逃脱惩罚,跨国追捕则耗资巨大,困难重重。因此,无论是从回应民声还是从反腐需要出发,不给“裸官”以升迁机会都是有必要的,国家的命运、社会的稳定、民众的福祉,必须交付到“可靠的人”手中,这是最基本的现代政治伦理。
过去的一年,一个明显的反腐信号是中纪委持续强势发力,严管“裸官”被高层纳入明确目标。去年年初举行的中纪委全体会议上,王岐山明确表示,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此外,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进入5月,中纪委十个巡视组分赴各地展开巡视,核查当事人是否属于“裸官”,正处在必查项目之列。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纪委相关负责人从官员信息公开的角度聚焦“裸官”,延续了针对“裸官”现象重拳出击的工作部署。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于去年年底公布,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的一项关键内容是,要求拥有海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申报相关情况,否则将予以处罚。虽然没有明确提及“裸官”,但此举的指向性非常明显——近年来,不少贪腐官员和经济犯罪分子将大量资金悄悄转移到境外,加强对本国公民在海外金融资产的了解,正是防止跨国洗钱和贪腐人员外逃的国际惯例。针对“裸官”现象,如果说“裸官”不得提拔意味着从人事管理上加强监管的话,海外资产申报则意味着在财经纪律方面念起了“紧箍咒”,由此不难看出,加强“裸官”的监督管理不仅一以贯之,而且在不断强化升级。
实际上,加强“裸官”监督管理还有一招更为厉害的“杀手锏”——官员财产申报。“裸官”之所以很容易被人与贪腐画上等号,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官员财产情况不透明,由此,公众既对其家属移居国外的财产来源表示质疑,也担心其“了无牵挂”之后能否正确行使权力。作为防止腐败的有效手段,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或“终端反腐”,其反腐效果早已被众多国家所验证,也是我国打造反腐“制度之笼”的重要着力点。
几乎就在海外资产申报生效的同时,中组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属于个人申报事项。以监管“裸官”的持续高压态势为背景,如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时无法大面积铺开,针对“裸官”先行一步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此举不仅有利于为官员财产申报积累经验,同时也有助于“裸官”用行动“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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