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中国执行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已经获得确定。但是,究竟如何执行该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最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态,将以“一年提高几个月”的推进方法,采取渐进式的方式延迟退休年龄。就此,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具体方案似乎露出了一点轮廓。
退休年龄的重新确定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公共政策,其利益涉及所有国民,因此,不能由某一机关闭门造车,就程序而言应该立法先行。无立法,则不可改变现行任何既定政策。所谓立法,包括两个方面:一、立法;二、人大立法。
中国现行退休年龄法规始于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性工人职员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工人职员退休年龄为50岁。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将女性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提高至55岁。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1958年2月9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颁布《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将所有女性工人职员退休年龄提高为55岁。从此,男性60岁、女性55岁退休延续至今。
之后通过和颁布的相应法规主要有1978年5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务员法》则没有直接明确退休年龄。这些法规除了进行一些微调外,维持了男性60岁、女性55岁退休的基本原则。
在已经有以上法规传统的背景下,现在如果试图延迟退休年龄,国家就应该先行制定和颁布新的法规。同时必须特别注意,新的立法不能绕开全国人大。前述法规中,1951年还没有设立全国人大,所以《劳动保险条例》由政务院直接制定和颁布完全合法。1954年后有了全国人大,除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规没有通过人大外,都经过全国人大批准后执行。2005年的《公务员法》实际上是全国人大事后认可和授权国务院执行政策。因此,总体而言,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基本遵循了立法程序。不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明确宪法原则,退休年龄这一重大问题的立法是由全国人大直接制定和颁布,还是由国务院制定、全国人大批准,我以为理应深思、研究和讨论。
延迟退休年龄对于不同人群来说,具有不同的利益,即使同一人群也会有不同想法和诉求,试图互相说服会十分困难,因此,立法程序的完善就格外重要,立法程序本身就是一种说服机制,如果给公众以部门立法的印象,就很容易培育社会矛盾。(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