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日从辽宁省环保厅获悉,《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公布以来,辽宁省首次给8个城市开出“雾霾罚单”,罚缴总计5420万元。据介绍,罚缴资金将全部用于蓝天工程治理环境空气质量。
今年12月以来,雾霾的确很重,全国雾霾天数,创下52年之最;13个城市的雾霾天数,连续破纪录。在这样的氛围下,各地的确应积极应对。于是,停课、停工、在家办公等举措纷至沓来。不过,与这些温馨的应对相比,辽宁对雾霾的举措,的确很有趣—开出了“雾霾罚单”,而且罚的对象是地方政府。这样的做法,迅速发酵成热点事件,何也?就因为在这“雾霾罚单”背后,当地政府部门有推卸责任之嫌。
一者,雾霾没有防治好,政府部门责无旁贷。不可否认,一些更低一级的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时,的确存在一些误区,为了追求GDP、追求政绩,在环保方面采取的措施很有限,这也导致各地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在这个过程中,固然有地方基层政府的失职渎职,但也有更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管失职。不然,面对各地对于GDP的畸形迷恋,更上一级的主管部门为何不及时棒喝呢?为何一开始就无动于衷,让人产生“治理不好没事”的错觉呢?为何要等到雾霾之时再进行处罚呢?处罚之后,有没有“然后”呢?这些问题,必须得到很好的答复,才能厘清其中孰是孰非。
二者,罚地方政府的款,还是纳税人买单。对地方政府进行罚款的行为,的确很滑稽,因为这最终还是纳税人买单。换言之,我们一方面呼吸雾霾;另一方面,还要为这样的空气买单,而环保部门的官员、污染企业,却完全可以置身事外。这样的现实逻辑,想想都让人感到愤怒。
三者,就雾霾而言,真要罚款,也应对污染大户罚款。就现实来说,环境污染的大头,应是一些企业的违法违章生产,因为能为地方创造极大的GDP,一些地方政府对于这样的行为,便会采取“最大限度的宽容”。遵循“谁污染谁买单谁治理”的原则,“雾霾罚单”的对象不应是地方政府,而应是污染企业、排放尾气的车主等,即便处罚地方政府防治不力,也不应由通过财政让纳税人买单。
就治理雾霾而言,重在长效机制的设立、重在联防联控。对于地方政府在环保上的失职渎职行为,理应按着相关规章规程办事,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而不能让这样的“雾霾罚单”,沦为地方政府失责甚至是失职的免罚单。不去处分官员,不去罚款污染企业,却开出纳税人买单的“雾霾罚单”,的确很荒谬。毕竟,公众没有理由为地方政府的失职渎职行为买单,真要地方政府承担责任,那就应该拿相应责任人的“乌纱帽”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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