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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致死的城管从轻发落何以服众?

2008年11月12日

在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之下,天门的城管打死了一个与执行的公务并不相干的路人,出手打人是因为后者摄像。这太像港片里黑社会杀人灭口的情节了。被告轻判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离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就更远了……


  天门城管打人致死案昨日一审判决,四名被告获刑六至三年不等。潜江法院的判决书说得很清楚,对四名被告均予以减轻刑罚。消息传出,舆论大哗,盖因如此判决,决难服众。多名城管队员在工作期间对路人施以暴力,且致其死亡,不论从后果还是社会影响看,都极为恶劣,这个判决绝对有商榷之必要。

  潜江法院援引《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论罪,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该条文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论罪,则要视情节严重程度而量刑。故意伤害而致人死亡的起刑点是十年,那么判六至三年,绝对是轻判。法院轻判的理由是,被告人孙代榜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落红系从犯,且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判决书未交代另两名被告是否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但认定其为从犯。
  
  衡之《刑法》六十七条及六十八条,法院对被告自首与立功的行为认定是站不脚的。第六十七条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是我们看到,在8月22日的开庭审理中,四名被告曾当庭翻供,否认曾直接殴打被害人魏文华。9月17日第二次开庭,四名被告依然称自己未曾直接殴打被害人。

  前后两次开庭审理中,这四名被告人,先后以警方刑讯逼供、恐吓、诱供为由,均否认自己曾殴打被害人。直至警方拿出侦审录像,才供认不讳。可见,四名被告在两次开庭中,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自首一说,恐怕连被告自己都不相信。
  
  《刑法》六十八条称,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胡落红被认定有立功表现,但是从判决书来看,胡既未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又未提供重要线索,如何就认定其有立功行为呢?
  
  法院认为,“本案突发于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参与围追、殴打被害人魏文华的天门市城管局工作人员达二十余人,责任难以分清,且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认定熊巍、鄢志明、胡落红殴打魏文华的行为最为严重。”
  
  这就让人非常疑惑,法院本来就是厘清责任、匡扶正义的国家审判机关,不管多么复杂的案子,责任一定要厘清,是者是之,非者非之,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不能含糊以待。对法官而言,这不过是个司空见惯的刑事案。可他们认知与判断,关涉黎民黔首的黑白曲直。法院现在却声称责任难以分清,这就是潜江法院的工作态度么?
  
  还有,“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认定熊巍、鄢志明、胡落红殴打魏文华的行为最为严重。”那么,这二十余人里,谁殴打魏文华的行为最为严重?这不论如何都需要公诉机关认定清楚。说句不中听的话,魏文华先生泉下有知,恐怕也死不瞑目! 因为合公、检两方之力,也没查出来到底是谁打死了他!
  
  “立功”的胡落红并未就此提供什么线索。不查实清楚就提出公诉,检方如此办案,太过潦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可以说,从公安侦审、检方起诉、法院立案这三个流程中,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况太多。
  
  再说验尸一节。法院认为,“被害人魏文华系特殊体质,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其死亡的诱因。”这句话翻译成正常的口语,就是说,魏文华反正、迟早、左右都是要死的,被告不过碰巧让这一事件提前发生了。这句话太不负责任了。潜江法院不能厘清被告的责任,也忘记了自己的责任。
  
  是的,西蒙-波伏娃说过,人都是要死的。这是一句真理,生老病死,人皆不能免。但潜江法院的逻辑却是,魏文华有冠心病,其死亡是必然的,被殴不过是诱使了死亡的发生。要是这样,我是不是可以照着这种逻辑说,潜江法院的法官们都是要死的?即便魏文华先生真的患有冠心病,但是为什么此前没有发作?而且,死者家属一再表明,魏文华并无冠心病史,对死亡鉴定有异议,这些声音法官充耳不闻,却是为何?
  
  我能理解潜江法官的做法。城管打死了人,如果都按照《刑法》的故意伤害罪判上十年的话,估计天门的城管队员们都要回家卖孝感米酒了。要给行政部门一个面子,否则以后城管还怎么执法(城管本来就于法无据)?怎么接着“用手执法”?法官的苦心孤诣让吾辈深为折服。《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独立审判权”,潜江真是走在了全国前列。
  
  总之,在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之下,天门的城管队员穿着制服,戴着大沿帽,打死了一个与执行的公务并不相干的路人,出手打人是因为后者摄像。这太像港片里黑社会杀人灭口的情节了。此案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被告又未如实公诉,轻判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离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就更远了。
  
  (作者为搜狐特约评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liu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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