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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向来有“侵权行为确认难、进入赔偿程序难、赔偿案件审理难”的“三难”之说,也被法学家称为“实施效果最差”的一部法律。一部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实施效果如是之差,绝非百姓之福…… | |
在颁布14年后,被称为“国家不赔法”的《国家赔偿法》,终于要在本月修订了。该法的修订,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此前的14年间,不断有法学家呼吁对该法进行修订,以切实保障公民利益。此次修订,希望立法机关能够真正汲取各方意见,初步摒除该法实施过程中之弊病。
国家赔偿法向来有“侵权行为确认难、进入赔偿程序难、赔偿案件审理难”的“三难”之说,也被法学家称为“实施效果最差”的一部法律。一部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实施效果如是之差,绝非百姓之福。
由于任何个体都无法与强大的国家机器相抗衡,所以针对政府的索赔行为,几乎就是与虎谋皮。
中国的老百姓,皇粮国税缴了2000多年,只见过政府的赏赐,没见过政府的赔偿。《国家赔偿法》颁布后的10年,北京市累计受理并判决的国家赔偿案件不过89件。即便用脚丫子想,也会觉得这个数字过小,与人们日常所见相差甚大,且与普通常识相悖。很多时候,老百姓的想法很简单:国家做了错事,那还有什么怨言?
“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建构出的形象颇好,政府被长期赋予完美无缺的外在光环。为了不影响这种形象,似乎国家赔偿案件越少,就能说明政府做的错事越少。所谓“开弓没有回头箭”,干脆一错再错。在此种简单地以政治正确为主要考量的思维影响下,加之争议双方地位的极度不平等,才有“三难”之说。
近年来,由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国家赔偿案件日渐增多,也渐为普通民众所知,亦有国家赔偿案件见诸报端。比如讨论“一天自由值多少钱”这种话题。黑龙江哈尔滨铁路工人史延生因“抢劫”被判死缓,其母等3人被判包庇罪,后被证明都是冤案。他们一家七口共被羁押5101天,仅获赔偿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折价仅一元多钱。这看起来不啻天方夜谭。国家赔偿金以全国人均工资为基数计算,1994年到2008年,正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GDP及国民收入均发生巨大变化,提高赔偿标准势在必行。
其次,国家赔偿一经审定判赔,就表示政府认了错。按照错案追究制度,出错当然要追究执行人员的责任,于是就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千方百计避免赔偿,因为担心承认错误。即便赔偿,也是秉持“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心态,尽量把对政府的不利因素降到最低。所以此次修订,不仅要简化程序,做到公正公开,也要化解这其中的责任归属问题。
再次,与国家赔偿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要尽快制订。即以此次毒奶粉案为例,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使得公民权益受损,而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并无行政不作为的相关条文。假如生产商赔到破产,如果还没有国家赔偿,对于那些失去孩子的父母而言,显然是极度不能接受的。此类案件逐年增加,是否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国家赔偿机构,以杜绝公、检、法系统在赔偿中的推诿扯皮现象。
最后,此次修订,应考虑增加精神赔偿。人之异于禽兽者,在于他的意识和精神。一些非法拘押、刑讯逼供、程序不公正的执法行为,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长期心理阴影。以政府及法律名义进行的公开伤害,更是让当事人受到无法承受的社会及心理压力。1900年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率先确立了“非财产损害”(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如果确立精神赔偿,才能抚慰那些“不要钱,只要个说法”的人。
说到底,一个开放而有自信的政府,会尽量避免出错,但也绝不会怕犯错。犯了错也绝不会推诿扯皮。从最简单的政治学观点视之,政府是人民选出来代行管理之责的权力机构,绝不是选出来伤害人民的机构。国家赔偿制度的真正施行,有助于有效约束政府部门的公权力,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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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j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