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代表近日提交议案,建议修订《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将“包二奶”的认定标准具体化、细化,以解决目前对此类现象认定难、追究难、赔偿难的问题(据《南国早报》3月28日报道)。
笔者认为,这是一项对法律功能存有误解的建议。
毋庸讳言,在涉及两性关系方面,当今社会风气的确有所恶化,在某些地区,“包二奶”现象已经成为一种极其丑陋的社会现实。这种行为必须受到谴责,涉嫌重婚罪的也必须要予以惩治。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就要在“重婚罪”之外再制定出一个具体的“二奶标准”,非要用法律的形式来消除这种丑陋不可呢?笔者以为不然——考虑到“包二奶”的特殊性,就此类事件而言,标准的细化,也同时意味着标准的僵化。这对解决问题反而不利。
正如中山大学法学院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主任、婚姻法专家鲁英所担心的那样:“如果像以前一个文件规定的那样,同居三个月以上被认定是‘持续稳定的’同居的话,那么差一天满三个月又算不算呢?”确实,如果真有那么一个具体细化的“二奶标准”,凡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就要拿来“套一套”,符合标准的就“法办”,不符合标准的就“放过”,这种局面是荒唐的。这种僵化的“标准”,将无法真正承担起保护妇女权益的责任。
“包二奶”现象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这既是由于社会道德失去了对某些人行为的控制力量,导致一些有钱人放纵自己的欲望,也是由于某些妇女的生活被边缘化的结果。这种社会不平必须解决,然而必须多管齐下,过多寄希望于法律手段是一种认识的误区,不仅无助于事情的解决,反倒有可能损及法律自身。
法律不能包打所有的不平——这是很令人遗憾的,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个现实。虽然“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都不假,但是法律也是有局限性的,对一件事情的“合法”与“非法”、“善”与“恶”的判断,适用的标准是不同的。人类的法制文明发展史证明,不能将所有的“非善”行为都界定为“非法”。有些行为尽管极其不当,也无法界定为犯罪。很多的不平事,人们只能停留在道德谴责、舆论批评的层面,无法利用法律的手段强制解决。
“包二奶”现象就是这样一个难以调节的问题——显然,如果这个“标准”定得宽了,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而如果定得过于紧密,就有可能使该项罪错泛化,同样可能导致一些令人遗憾的事情发生。
让法律“勉为其难”地去调节一些力所不及的难题,去“防守”一些无法认定的权利边界,就有让法律“越界”的危险。于是本为保护权利而设的法律,反倒有可能损害到人们的权利——与法律目的背道而驰——这是细化“二奶标准”前必须考虑的一个可能性后果。 ( 责任编辑:柳剑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