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四口五种癌症都得到治愈,其中一人得了两种癌症。据3月21日的《人民日报》报道,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2004年消费侵权十大案例,其中北京乾坤医院发布违法广告,在广告中虚构事实格外离谱。 离谱到了何种程度?该医院制作的宣传片中虚构的这个故事,向到该院咨询、就诊的病人及全国的电视观众宣传其治疗肿瘤的效果,并故意将名称打成“北京乾坤肿瘤医院”,误导观看者认为该院是治疗肿瘤的专科医院。同时还将该宣传片在浙江、湖北、安徽、江苏、天津等多家电视台的卫星频道播出。该医院还编印了《癌症肝病防治手册》,不仅列举了“张青云”等虚构出来的10名病人在该医院治愈癌症的病例,还多处宣传已经于2003年年底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销售的“冰蟾”系列药物。同时,在该医院的网站上,将国际上对肿瘤治愈率的判定,移花接木到该医院的“乾坤肿瘤基因疗法”上。 这家医院利用不实或虚构的治愈病例做宣传,既有悖于医德医风,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理应得到严肃查处。但查处结果到底如何呢?报道说,北京乾坤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北京市工商局依法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据悉,这一处罚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最高处罚限额。20万元的罚款,恐怕对从全国各地患者身上大肆敛财而财大气粗的医院来说,可能是根本不值一提的九牛一毛,我们只能怀疑这样的惩罚到底能起到多大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我更大的疑问在于:固然医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更违反了《广告法》,惩治离谱广告为何不见《广告法》“出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和“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显然该医院的广告已经违反了这些规定。《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北京市工商部门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严格按照此条例进行严肃管理,其一首先得责令医院用等额广告费用用来“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可工商部门这样做了吗?其二,既然医院“将该宣传片在浙江、湖北、安徽、江苏、天津等多家电视台的卫星频道播出”,那其广告费用恐怕绝对不是一个很小的数字,如果按照《广告法》规定甭说最高限额五倍就是最低额一倍进行罚款,恐怕这笔罚款虽说可能也不至于让医院肉痛,但也得远远大于20万元吧?工商部门为何舍大取小呢?是调查取证太麻烦还是另有他因?其三,既然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对上述多家电视台是否真得做到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最起码“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害人广告屡禁不止,百姓呼唤《广告法》能够利剑出鞘,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执法该出手时就出手,但恰恰是最该《广告法》出山惩治的离谱广告工商部门却把它晾了起来,我真是百思不得其解。但愿以后不再出现这样的现象。 ( 责任编辑:柳剑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