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在正职位置上刚干一两年,不久又换岗变动,而且异地任职——这样的事,人们并不陌生;但终归有些疑虑,议论也多。 干部工作有成绩,得到上级的赏识和群众的认可,能适当变动乃至升迁,本来无可厚非。但是,是不是应该在他任期期满之后再调动呢? 比如一县之长,是经过组织部门认真考察和人大投票选举产生的,上任后,都会为自己的任期做不少于5年的规划,拿出自己的施政纲领,向人大代表以及当地的老百姓讲清楚,并率领本届政府为之奋斗。他的执政能力和最终政绩到底如何,在至少一个任期之内予以考察,显然是科学和必要的。 任期未满,承诺言犹在耳,又马上发生变动,往往不正常。假使是因为干部出现重大失误或错误而被免职或降级使用,属另外的话题,也还有追究任用失察的必要。如果是升迁或平调,则有许多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比如,干部尚未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和水平;政府工作的开展,需要时间;成效的展现,也需要有个过程。时间过于仓促,干部实际能力展现得有限,群众检验以及组织部门考察都会有难度,变动的理由就不那么充分。 本来,干部的任期是有严格限制和要求的。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第三款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这一规定自有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具体到一省、一市、一县之长,这样的规定就有值得商榷之处。因为选举产生的一届政府,其正副职的任期都是5年,中间要临时变动,不仅程序上很麻烦,工作上也不好衔接。 这一任上任伊始制定的规划,到下一任还能不能得到贯彻实施,或者说还有无必要实施?继任者即使仍能按部就班执行前任的做法,毕竟物是人非,难免走样;如果是把一切推倒重来,会不会人为造成损失? 曾有报道,邯郸市“从1993年9月到2004年3月,10年中,邯郸市先后有7任市长施政,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一届市长任期5年。显然,邯郸市7任市长没有一位工作到法定任期”,出现了“走马灯似的市长更换,使很多邯郸人不清楚市长是谁”。因为“人走政息”,该市沁河退污还清工程,“从上世纪末以来这是第三次清淤了。”老百姓“怕的是过个一年半载,又要换市长,这沁河的治理可就又得打退堂鼓了。” 不是说每个干部都必须干满自己的任期才能变动,而是说,处在一些全局性工作岗位上的领导,尤其是市、县级的“一把手”,因为事关一方政务和百姓的切身利益,人事的变动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在工作上总是处于磨合,将不利于地方工作的开展,影响地方各项工作的推进。 老百姓戏称的“坐火箭”干部,不一定都不优秀。因为工作需要,有的干部不满任期作些调动,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再出类拔萃的干部,过于频繁的变动,也会对当地工作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如果能耐心地让其在一完整任期内充分展示工作能力,在工作被检验后,再予提拔,说服力定会更强一些,被接受的程度也会更高一些。 ( 责任编辑:柳剑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