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因组织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考虑代表职务的特点,特提出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这是浙江宁波市某区人大代表向“组织”提出的辞呈。该代表对上述辞职理由给出的具体解释是:“当人大代表,要实实在在地为选民服务。既然不能很好地在人大代表的位置上为大家服务,就不妨辞去这个职务,把位置让给别人。”这番解释当中,包含着该代表对“人民代表”身份和职责的朴素理解。 而该代表原所在选区的人大负责人,对此类做法的理解则显然比该代表的朴素理解要更加深刻。按照该领导的介绍:“按目前人大组织结构的通例,下一级行政单位的领导几乎是当然的人大代表———地市级的领导是省人大代表,县长是市人大代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是区人大代表……”而另一种通例是:“新一届的人大代表刚选举出来,随之而来的便是政府组成人员重新任命,一些人大代表担任的行政职务随之变动。”因这两种“通例”同时存在,便不可避免地导致如下的矛盾:“人大代表调离后,如果不辞职,这些调离的代表占了名额,其他新调进来的人员就不能被补选为代表。”因此,党政领导因行政职务调动而辞去人大代表,并不仅仅出于对选民负责的自觉,同时也是腾出位子,以便后来的行政领导能够“补选”为代表。 以上来自代表个人和人大组织的两种解释中,都没能很好地解释清楚代表辞职与选民意愿之间的真实关系。虽然如前所述,提出辞职的人大代表对代表职责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有朴素的理解,但这种朴素的认识当中,还是缺少人大代表理应具备的清晰的责任意识。“不妨辞去这个职务”、“把位置让给别人”的表述,显示出在该代表的理解中,人大代表是一种一经选举产生,便为代表个人所既得的“职务”和“位置”,当代表自认为无法尽责时,不但可以单方面选择放弃,甚至能够以这种放弃而显示高风亮节,却几乎没有对选民在选举过程中对自己的责任信托进行考虑。举一个极端的情况,若是该代表提出辞呈之后,人大机构或当地选民,却以该代表尚未完成代表职责为由而不批准,那么该代表会为了对选民负责,选择放弃行政职务升迁或调动,而以人大代表身份“实实在在地为选民服务”吗?当然不会!因此,在行政官员与人大代表的双重身份中,官员与政府之间的行政关系是“硬约束”,选民与代表之间的关系倒成了可以随时更改、放弃的“软约束”。于是所谓“对选民负责”的辞职举动,不过是另一种说法的服从组织安排而已。 至于第二种说法,则更加清楚地解释了“官员代表”辞职的真实原因,及其背后的制度安排。据了解,宁波市所属各市县之所以会在两年内有百余名各级人大代表辞职,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宁波市开始推行的“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在这个制度安排下,调离原工作区域的行政干部应该“主动”辞去原所在选区的人大代表职务,腾出的位置则由后来调入的干部“补选”替代,以使“下一级行政单位的领导几乎是当然的人大代表”这一“通例”能够顺畅延续。这样的制度安排,显然也是针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比如“代表”已经离开多年,“人民”却还毫不知情,而采取的矫正措施。但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还是着眼于处理、协调行政与人大之间,因工作安排而产生的矛盾,对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还是没有足够的重视。据统计,宁波市某县因行政工作调动而辞职的人大代表达代表总人数的10%之多,即使不考虑其他各种因素,这种高比例的代表变动,也必然对人大工作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 而且如宁波某区人大负责人所言,各级领导干部过于“当然”地成为人大代表,使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比例过高,也必然影响到人大履行对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的工作报告,往往不再是提交代表审议的汇报,而是成了代表们争相学习的精神和文件。各级政府领导在“两会”期间到各代表团参加讨论,不但不会受到代表质询,反而成了关怀代表、视察工作、宣讲政策的机会。人大对政府监督职责的这种“软化”,无论是对中国政治文明的建设,还是对人大制度的完善,及政府工作的改进,都没有任何帮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围绕这一制度而进行的任何改革,都必须以完善人大制度、维护人大根本政治原则为本。针对过于微观的具体问题而进行的技术性制度改变,虽然可以缓解一些迫切的矛盾,却可能给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带来更大的混乱和困惑,也使这一制度本身受到更大的扭曲。 ( 责任编辑:柳剑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