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紧急通知以来,食品添加剂“苏丹红一号”在中国引起的风波,不但没有快要停息的迹象,反而越来越热闹。对“苏丹红一号”事件的反思与评论已经不少,但在我看来,此前的大部分反思与评论并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 与此前几次“照会式”(由国外政府机构首先发布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类似,面对“苏丹红一号”,我国食品市场再次演出了“政府乱忙、外企道歉、内企自危、消费者埋怨”的话剧。这几乎已经成为最近几年我国承受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打击的标准剧本。然而,这并不是周星驰那让人捧腹大笑的喜剧,却是实实在在的悲剧,包括外企在内的任何一方都损失不小。那么,我们是否还要将这种悲剧继续进行下去呢? 对于立志建设和谐社会的我国政府与民众而言,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如何才能避免同类事件一再发生,各方已经做了多方探讨,就不再赘述。但是,不知道细心的读者们有没有发现,最近几次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所有涉及的外企,都在事件后第一时间向公众道歉,并且公布了处理办法和召回程序。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的内企,它们在遇到类似的危机时,往往躲躲闪闪、遮遮掩掩,生怕事件会对自己造成沉重的打击。 两相比较,显得外企对危机事件的处理比较主动和规范。然而,难道外企在处理危机方面的自觉性是天生的吗?难道它们的商业道德真的比国内企业高那么多吗? 拨开现象的迷雾看本质,其实可以看到,外企的自觉性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训练或者说逼迫出来的。其教练不是别人,正是外国政府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 外企在产品召回上的自觉性根源很值得深究。从国际食品药品管制的惯例来说,受经济自由主义的影响,政府一般只负责对产品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并不对具体的召回行为做统一的强制性规定。因而,产品召回更多的是企业的自觉行为。但是,没有强制性规定并不意味着没有规范。在产品召回方面,国外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往往会出台一些指导性的文件供厂商启动召回行动时参考。比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就有一份详细的召回指导文件,对召回的分级(三级)、召回的申报、召回的程序、召回的协调机构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且供所有厂商随意下载。更为重要的是,国外对食品药品的监管往往只由一家行政机构负责,法律赋予该机构充足的财政资源、人才资源以及足够强大的权力(而不仅仅是一个协调善后处理的机构)。 还是以美国为例,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受一系列食品药品法律的授权,对食品药品领域进行监管。该机构可以对食品药品厂商采取两大途径的行动:一是行政途径,可以对违法厂商进行食品扣留、罚款等;二是司法途径,能够对不法之徒实行起诉、查封、禁止、搜查、民事罚款等。针对特定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有权根据情节决定究竟是采取行政途径的措施还是走司法途径。 显然,对食品药品厂商而言,在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它的最佳选择是:主动向公众道歉,自觉启动召回行动。因为,这样虽然会受一些损失,但却至少避免了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其提起诉讼带来的高昂代价,还能收获消费者的长远信心。由此可见,外企在中国式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中表现出来的自觉性并不是偶然的,更不是什么商业道德的结果。 有什么样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与制度,就有什么样的企业行为,要想长远地避免“苏丹红N号”事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我们也必须尽快为国内的企业寻找、或者打造一个金牌“教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