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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 瓜农含泪抛售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是否合适?
1、拖拉机进城是否不文明?
不文明,影响市容。
拖拉机进城方便了群众。
说不好。
2、这样做是否侵害了农民利益?
侵害了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积极性。
这样做也是为了城市的文明。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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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缠足”到“女权”
作者:袁伟时 Star.news.sohu.com 2005年3月15日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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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人恣肆汪洋的议论,哲学家无边无际的玄想,在某些领域可能是有益的。当涉及历史事实时,有时却不免尴尬。十多年来,越唱越火的流行行曲之一是,新文化运动“激进”!“全盘西化”!

  请看看中国妇女当时的处境吧!她们要的不过是婚姻自主、受教育和平等的生存(财产)与政治权利。可是,固化在风俗习惯和法律上的社会制度,却拒绝承认这些是她们生下来就应有的权利。于是,在血泪斑斑的“李超”、烈女、贞女、节妇后面,是两亿逆来顺受、默默无言的女奴。

  这些公民权或人权确实源于西方。但让一半乃至全体中国人身受其害的这些灾难,是西化的恶果还是传统的沉疴?为什么朝野权贵乐于享尽西方“物质文明”,却把具有普世性的优秀的西方“精神文明”视若寇仇?时至20世纪,新文化运动再一次呼喊:中国人应该自由、平等、尊严地生活;军阀、政客和御用文人却以“国情特别”,坚决把这些要求拒诸门外;两者难道没有此是彼非之分吗?

  说到“激进”,千万不要忘记:鸦片战争后不久,自由、平等的观念已经传入中国;但直至甲午战争前后,作为启蒙先驱的男子汉替妇女提出的主要要求不过是“不缠足”,外加办一点“女学”;而女同胞自身依然是沉默的一群。

  进入20世纪,在涌现一批女留学生、女革命志士的同时,清帝国在制订《大清民律草案》和《新刑律》的时候,已经发觉中国人“唯以其皆在家族制度之下,并非对于国而负责任,故无往而不劣败。”为了帮助中国人摆脱家族主义,提高到“国族主义”的水平,“非使有独立之生计能力不可;欲使有独立之生计能力,则又非与以营业自由及言论各种自由不可。”1“各种自由”之一的婚姻自由也开始露出一丝缝隙,《民律草案》第1431条中规定“当事人无结婚之意思”的婚姻是无效的,但仍有须经父母允许和不平等的离婚条件等条文。2新文化运动锋芒所向,不过是完成清末新政来不及做完的事,让中国人彻底摆脱家族制度的束缚,不分性别,皆成为自由、平等的现代公民。

  历时几十年酝酿,要求扩大自由、实现平等的笔墨争议,追求的是现行法律和风俗习惯合情合理的改革,这是稳健,还是激进?

  从法律上看,中国人民取得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权利,是1930年的事。那一年公布的《民法》规定,除未满20岁的未成年人的婚姻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外,婚姻完全由男女双方自主,离婚条件平等,财产权也大体平等和比较合理。纳妾已属非法。3没有包括新文化运动在内的历次启蒙运动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冲击,官方文化不可能有这样的变化。

  但纸上的东西与社会实际生活不一定相符。纳妾等现象的严厉禁止,是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事,至于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消除“第二性”,更有待于长期、艰巨的努力,而其基础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教育、法治的高度发展和健全。在闭塞的穷乡僻壤,在传统宗法专制观念泛滥的地区,那些为嘴巴苦苦挣扎的男女,那里谈得上什么公民权和自由、平等?不过,从自由、平等观念到有关的基础条件都是舶来品。时至今日,要在这一问题上“回归传统”的人,恐怕极为罕见了。其实,摆出一付可怕的卫道面孔,在“姓中姓西”、“姓资姓社 ”上大做文章之辈,非愚即诬,祸国殃民,莫此为甚!谓予不信,不妨翻开19、20世纪中国史,有谁能找到切实可靠的证据,证明那一年、那一件事的大失败和大挫折,是学习西方主流文化造成的?又有谁能证明从甲午战争、义和团到文化大革命这一类奇耻大辱,不是拒绝学习西方主流文化的恶果?

  1999年5月

  1 政府特派员杨度在资政院第21次会议上《关于修改刑律的演讲》,《杨度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28、529页。

  2 参阅拙著:《中国现代思想散论》广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82~285页。

  3 《六法全书·民法》,上海法学编译社会1932年版第138~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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