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搜狐星空

徐才厚案 那些关乎人财物的身后事

就在两天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答央视记者问时还说,对周永康、徐才厚案,将“依法审判,依法公开”。现在,法院已经没了“依法审判”和“依法公开”的机会。因为那个万众瞩目的“徐才厚涉嫌受贿案”,在审查起诉环节就已经终结。

    文/王琳

  3月16日凌晨新华社发布消息,2015年3月15日,徐才厚因膀胱癌终末期,全身多发转移,多器官功能衰竭,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16日傍晚,军事检察机关就徐才厚案答记者问,对其病亡后涉嫌受贿犯罪案如何处理等问题作答。

  一个巧合是,一年前,也是3月15日,中共中央依照党的纪律条例,决定对徐才厚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组织调查。此后,网友以各种方式评价此人、此案,但在一个宣示要实现法治的国度里,民众更感兴趣的是:徐的去世,对于徐案以及由他牵连出来的系列案件来说,有何法律意义。

  我们来看新华社的官方通报:2014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徐才厚病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

  上述信息首先告诉我们,军事检察院已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就在两天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答央视记者问时还说,对周永康、徐才厚案,将“依法审判,依法公开”。现在,法院已经没了“依法审判”和“依法公开”的机会。因为那个万众瞩目的“徐才厚涉嫌受贿案”,在审查起诉环节就已经终结。

  不过,这也并不意味着涉及徐案的善后,就没法院啥事了。徐才厚虽已病亡,徐才厚的涉案财产还在。在2012年之前,对未审先亡的贪腐嫌犯留下的涉嫌犯罪所得,没有明确的处理依据。因为未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有罪,在法律上我们甚至不能将一个有重大贪贿嫌犯贪官称为“贪官”。他那些涉嫌贪贿所得,也无法确定为“犯罪所得”。要没收这些“犯罪所得”有些名不正言不顺。有的官员在走投无路之下,甚至喊出“走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口号。

  2012年刑诉法的修订关注到了这一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徐才厚在受审之前病亡,其涉案财产的处置正可经由此“特别程序”来处置。当然,是否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所得”,法院就会照单全认,这也未必。很多网民关注徐案涉嫌贪贿的具体数值,可以继续关注此案的“特别没收程序”。

  还有论者质疑新华社通报中有关徐才厚“犯罪事实清楚“等说法,称这有违“无罪推定”原则。但结全上下文来看,所谓“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军事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经依法审查之后的判断。对此,军事检察院于3月16日晚18:00许专门在网上作了解释。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结论,只是刑事司法流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结论,不具有终结性,也不代表宣判徐有罪。它只意味着作为控方的是军事检察院认为应当追究徐才厚刑事责任。若是徐才厚未病亡,检察机关决定移送起诉,仍要在法庭上通过举证等诉讼活动来向法官证明徐有犯罪事实且应负刑事责任。

  当然,新闻机构或媒体人在报道或评论徐案时,对“犯罪所得”或“涉案金额“、“涉嫌犯罪所得”等专有名词,需恪守严谨、客观的专业精神。如系引用检方观点,应清楚标注。

  对于网民来说,关注徐案的善后,可能还不是在这样的专业叙述合理性,而是更多聚焦在分析徐的病亡之后,卷入该案的众多贪腐官员是否会受其影响。比如,会否有些涉案人因为徐的病亡将逃脱法网?有些行贿人虽已交待,但在得知徐病亡之后,没了唯一的证人又会否选择翻供?这些都将对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带来新的变数。

  但从徐案的时间表来说,其患病由来已久,相关部门对徐病亡之后可能带来的法律影响也作了充分的估量与应对。我们综合各家媒体报道的徐案时间表就一目了然了。从2014年3月15日徐才厚案发,3个月后,徐就被移送军事检察机关;不到4个月,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涉嫌受贿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在这不到4个月的侦查期内,徐交待了多少,检方对相关证据又收集和固定了多少,外人实难揣测,也只有等相关部门的后续发布了。

专题策划: 搜狐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