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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开枪合法”:高概率事件的法治反思

  随着民警全面配枪,关于民警出警开枪的新闻也增多了,几乎每一次都是合法开枪。但实际上由于警察拥有着最高暴力行为的实施权力,所以程序上应该更加严格规范,不能因为法律的宽泛而给予了警察无限开枪权。

  文|萧锐(法律人,时事评论员)

  开枪,开枪,又是开枪!最近关于警察执法过程中开枪击毙被执法对象的新闻,有点多。7月26日,贵州毕节织金县海事、渔政等有关部门,对支嘎阿鲁湖“三无”船只进行安全检查、“联合执法”,冒险作业的船只被取缔销毁,随后发生冲突。警察赶到后,船主孔维富“不听劝告,挥舞钢钎打向警察”,警察“制止并发出口头警告,在多次警告无效后,陈诚拔出配枪鸣枪示警无效”,孔维富中枪身亡。

  7月29日,陕西汉中,民警在处警陕钢集团汉中公司门被堵时遭冲撞撕扯,开枪示警,三枪朝天,一枪击中村民右腿。事发后,当地检察机关介入调查,8月3日晚间发布调查结论,认为警察佩带使用枪支合法,处警合法规范。被民警击中的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立案侦查。同样的,贵州毕节船主被击毙后,当地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认定民警使用武器的行为合法,不存在违法使用武器情形。

  再往前追溯,几个月前的庆安枪案,经过几轮争吵、几次定论、能说的不能说的,但还原到最简单的事件概括,依然是警察执法过程中开枪导致伤亡。类似的事件这些年来一直发生,随着一些突发、恶性社会暴力恐怖事件的出现,警察日常执法过程的紧张程度骤升,警械乃至枪支的使用问题,越来越常见,当然也引发越来越的争议。

  常见的类似事件处理节奏中,事发时往往都是较为一般的治安案件,警察接警、出警到达现场,现场局面因为双方语言、行为的过激而不断升级,最终导致开枪,事发后几天,由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调查结论,证明开枪合法。经过这样一个简单的流程梳理会发现,有不少问题可能面临起码的概率疑问,比如为什么警察开枪的事后调查,很少(甚至绝难)见到开枪不合法的调查结论?

  当然,有一种解释是,警察执法文明、严格按照《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执法和使用警械枪械,程序无懈可击所以调查结论自然“开枪合法”。但同样的,是否存在这样的可能性,警察执法过程或许也有程序瑕疵、甚至严重程序违法的现象,却由于检察机关调查的不甚中立客观,才导致“开枪合法”结论大概率出现的局面?只要还承认不足和差异现象的存在,便应当直面相关问题出现的起码几率,这也是法律和程序设计以"对恶的预防"为出发点的原因所在。一有警察开枪,必定有检察机关紧随其后背书“开枪合法”,这很难阻挡公众基于常识所产生的疑问。

  在类似案件的事后结论部门常常被援引的《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八、九三条,对警察执法过程中使用警械和武器(第七条“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爆枪”,第八条“手铐、脚镣、警绳”,第九条“使用武器”)的情节做了多达数十条的列举,且在每一条最后都附了“兜底条款”。应当说,警察执法过程中现有几乎全部行为都可以在上述列举中找到(哪怕再模糊的)依据,这也是事后判定使用警械和武器合法与否的依据所在。但必须要注意的是,也就是在这部条例的开头,明确规定了“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才可以依照规定使用武器。

  也就是说,从警械到武器的使用,有严格的程度、程序要求,非到不得已不能动用武器,这应当是所有后续“开枪合法”情形的法定大前提。正是在这一部警械和枪支的使用条例中,公众可能也才第一次认真地注意到,警察控制现场局面所可以使用的工具,不仅有枪支,还有“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爆枪、手铐、脚镣、警绳”这么多选择,但为何在日常诉诸公共视线的治安案件现场,却非常少见其他的警械装备?

  此前在庆安枪案中,不少警界人士也对是否有开枪必要有疑问,彼时彼刻有没有其他警械可用则是一个问题的另一个面向。在类似的治安案件中,事发往往只是较为一般的情况,而非暴力恐怖事件,否则也不会只是派出所出警的层级,堵门、撒泼、推搡、辱骂,中国乡土最常见的维权或闹事手段,也就是一般治安案件的规模,但因为警察的出现可能往往也导致现场局势骤然紧张的情况。加之中国底层(甚至不止底层)民众多年的生存经验使然,警察不敢开枪、轻易不会开枪的想法深入人心,愈发刺激了言辞和行为的过激,但是否到了危及警察生命和枪支安全的程度,却需要事发时的冷静评估,以及事发后的独立专业调查。

  处置类似警察开枪事件,有检察机关的事后调查背书,但更常见的情况却是检方调查同样遭遇质疑,中国大陆没有类似香港的“死因庭”设计,死因庭的全称是死因裁判法庭,顾名思义也就是将死因判断的最终权力交付司法裁量。由于司法调查的缺位,才导致警方与检方在警察开枪事件中的调查备受质疑、缺乏公信力,更何况在以往类似情况下,还存在“警察开枪-警方内部调查-检方附和”的模式,检方的调查形同虚设走过场(起码面临形同虚设的质疑)。有必要要求检方在“开枪合法”结论出台前的调查过程,尽可能全面、透明,做到程序透明,而不是让外界看不到“开枪合法”的调查过程,只能被动看到一纸结论。

  开枪本身不是问题,开枪的程序、事发现场的情势评估,事发后的独立调查才是问题所在,也是消弭争议的关键。高概率的“开枪合法”,并非不可能出现,但却不该以现在这种姿势、程序和面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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