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出新名词“非组织政治活动”,不仅仅是针对周永康等人,也可能是一种更大范围内的,针对重要领导干部的敲山震虎,是对“团团伙伙”论述的法治化总结和提升。但依法治国语境下,打击“非组织政治活动”,无论从名词解释,还是从可操作性的审判层面,都会是当下法治建设的新课题。
“非组织政治活动”需法治化解决
文/朱达志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白皮书),首次提及周永康“践踏法治”,“搞非组织政治活动”。该白皮书称,2014年,法院加强严守纪律教育和廉洁司法教育,教育干警充分认清周永康、薄熙来等人践踏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的严重危害,彻底肃清周永康严重违纪违法对法院工作造成的恶劣影响,引导干警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坚持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非组织政治活动”,是一个全新的提法,立即引发了坊间的纷纷议论。著名党建专家、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张希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以往的研究中,从未接触过“非组织政治活动”一词,过去的提法一直是“非组织活动”。实际情况确实如张教授所说,比如今年1月13日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也是强调“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
按照中共党章规定,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将受到从严重警告到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但是搞“非组织政治活动”呢?党章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仅凭常识即可知,“非组织政治活动”显然要比“非组织活动”严重得多。按照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的说法,“非组织政治活动”的目的,是要试图获取权力,影响公众的政治态度。
由此联想到“团团伙伙”这个词。去年1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全党:广大党员干部应当铭记,党内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利益输送,绝不允许自行其是、阳奉阴违。这里所说的“团团伙伙”,主要还是表现在小集团利益诉求和破坏组织原则两个方面,其主要表现形式还是山头主义、圈子活动。这种团团伙伙之风,无疑是“非组织活动”的一种表现;但任其发展下去而不加抵制,最终变成“非组织政治活动”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
因此,可以这样说,最高法提出这样一个新名词,不仅仅是针对周永康等人的活动,也可能是一种更大范围内的,针对重要领导干部的敲山震虎,是对“团团伙伙”论述的一种法治化总结和提升。
从理论上说,“非组织政治活动”一定要有政治诉求。“获取权力,影响公众政治态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政治诉求;甚至某些经济利益诉求活动,也是当事人为了实现其政治诉求而为之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反倒是比一般的经济腐败行为更具欺骗性。中共党史上,无论是“四人帮”,还是林彪、张国焘,都曾是著名的“非组织政治活动家”。“四人帮”和林彪自不待言,张国焘当年在长征路上“另立中央”,就是一种典型的“非组织政治活动”。
所以张国焘的问题,不是一般的“违背组织原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前者,只是他谋取政治目标的手段和方式;另立一个以他为首脑的中央领导机关,才是他想达到的政治目的。进而言之,“非组织活动”只是个党内纪律问题,而“非组织政治活动”则显然是要和组织分庭抗礼,无论怎么看都是个大是大非问题。张国焘最后还是投向了另外一个阵营,就是一个佐证。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报告称要“教育干警充分认清周永康、薄熙来等人践踏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的严重危害”,说明周永康等人的行为,已经超越了一般的违法违纪范畴,成为一个需要政治解决的问题了,但是政治问题归根结底也仍然是一个法治问题。特别是在今天高举“依法治国”的语境之下,打击“非组织政治活动”,无论从名词解释,还是从可操作性的审判层面,都应该成为当下法治建设的一个新课题,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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