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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怎么赔偿听我的

   已实施15年之久、有着“国家不赔偿法”美名的《国家赔偿法》,终于在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提请四次审议修改。但是刑事赔偿方面“错拘豁免期”和“酌情不诉不赔”的规定,使得此次修法大打“折扣”,未来法律实施的实效也难以乐观…【详细】【网友评论

 

新草案刑事赔偿范围大打折扣

第四次审议修改引争议

    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放人的情况,到底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成为国家赔偿法修改中一个难题。4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提请第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针对上述难题给出解决方案: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新京报》4月27日)

“酌情不诉不赔”使修改法大打折扣

    在新的草案当中,依法拘留、但最终证明被拘留的人无罪或者免于起诉,国家不承担赔偿的责任。这么规定的理由大致如下:首先,碰到群体性事件之时,为了迅速平息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有可能抓了很多人,但为了维护群体性事件之后的社会稳定,最终判的人没有几个,那些被超额抓起来的人如果提出国家赔偿的话,估计就会大大破财了。其次,要是依法拘留都要赔偿,公安机关就不能放手办案,这对于公安机关不是好事儿。

诸多难题仍未解,修改范围仍显太窄

    在赔偿范围方面,此次修正案虽已将看守所等纳入赔偿义务机关,并明确规定了错拘、错捕、错判情况下受害人的赔偿权利,但整体的赔偿范围较之学界期待,“仍显太窄”。
    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这一动议无疾而终。在修法工作启动的2008年10月,“三鹿奶粉案”余波未消。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造成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损、行政机关是否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成为当时舆论热议的焦点。 【详细

  “刑拘后撤案放人后是否赔偿”是伪命题

修改草案考虑执法便利还是保障公民权利?

    在某些立法者看来“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放人的情况,到底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的难题,在我看来,纯粹就是一个伪命题。是否将这一问题当作难题,从微观层面上讲,就是立法者是坚持现行《国家赔偿法》中的“违法归责”原则的老路,还是改变观念以“结果归责”为原则;从宏观层面上讲,就是立法者是更多地考虑执法者的执法便利,还是更多地考虑保障公民权利,抑或是在考虑执法便利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进行平衡。【详细

现行《国家赔偿法》对于刑事拘留的赔偿原则

    我们还是回顾一下现行《国家赔偿法》对于刑事拘留的赔偿原则。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贯彻的是“违法原则”,也就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或者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有关国家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才会作出赔偿。但是,在去年的《国家赔偿法》三审草案规定,不管被拘留、逮捕的人在被拘留和逮捕时是否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重大嫌疑”,只要最终案件处理是“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国家都应当进行赔偿----除非犯罪嫌疑人基于同一违法事实,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举个例子来说,某甲在被某乙指认是盗窃,这算是有“犯罪重大嫌疑”,某甲因此被拘留,但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按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就不会赔偿,但按三审草案的规定就应当赔偿。

“违法归责”老路并没改变

    三审的草案事实上是将“违法归责”原则向“结果归责”原则的改变。以往只能要求执法、司法人员有违法行为才能要求赔偿,现在不管执法、司法人员有无违法行为,只要当事人事实上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就要赔偿,这就非常有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是,在四审草案中,对于刑事拘留的问题又重回老路。四审在刑拘的问题上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这也就是说,只有公安机关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当事人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就又从“结果归责”回到“违法归责”的老路上了。

“违法归责”只是为了让执法者执法更便利

    在四审中,为何立法者又要将“结果归责”回到“违法归责”,那是为了执法者执法更加便利。比如某学者称“在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为了迅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对大量参与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最后被诉的可能只是极少数,这时怎么办?”还有学者称“拘留是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对事实的判断很初步,如果拘了又放了的情况都赔偿的话,赔偿量可能比较大,更为复杂的问题是,‘如果都赔,公安部门可能不敢在紧急状态下行使拘留权。’”

  《国家赔偿法》是在为谁说话?

担心公安部门不能放手办案是杞人忧天

    学者们担心公安部门不能放手办案倒是让人有无语凝噎的感觉。怎么说呢?公安部门大概是除了军队之外最强力的机构,在现代社会有个共识,就是要限制这些机构的权力,使之不能过分侵夺公民的权利。原因无他,这些机构太强势了,挟国家资源与合法暴力而君临,个人几乎是无法对抗的。而我们这里死于看守所的人士已经不少了,各种奇怪的死法让人怀疑看守所是魔幻电影的外景地。在这种状态下还要放手办案的话,我是怕他们会放手伤害更多的人。【详细

坚持“结果归责”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权益

    更重要的是,我们更应当考虑到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公安机关对于公民进行刑事拘留,可能有违法与合法的拘留,但是,对于公民来说,不管违法还是合法拘留,他的人身自由是百分之中遭受到侵犯。如果我们说执法人员违法了才赔偿,没有违法就不赔偿,那么,对于公民来说公平吗?他无缘无故被限制人身自由,他向谁来伸冤求助呢?进一步来说,考虑到现实中,公安机关滥用职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打击报复等现象大量存在;刑事拘留最长又可以限制人身自由37天;并且 ,公安机关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是一种“刑事司法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是“不可诉的行为”,所谓的是否“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完全由公安机关自身来认定,那么,不作违法还是合法拘留,国家一律应当对公民进行赔偿就更有必要了。

别让修改成为司法机关维护既得利益的会议

    《国家赔偿法》在今后的审议中,应当考虑执法者的执法便利的同时必须考虑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注重两者的利益平衡,坚持“结果归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今天,“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那么,明天,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采取逮捕措施放人的情形,国家也不会给予赔偿,一部《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最终成为司法机关维护既得利益的会议。

搜狐评论 责任编辑:李蕴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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