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堂堂几位辩护律师,竟被反对者诬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一个常识是,且不论黎强是否真的“涉黑”,但作为一位站在被告席上的公民,他是完全有权利自我辩护和被辩护的。一方面,他已经被剥夺了部分自由,无法亲自调查取证,需要专业律师为其辩护;另一方面,从逻辑上说,倘使一个人只因为“罪大恶极”而失去被辩护的权利,实则是将每位社会成员都置于某种危险之中。没有程序正义,任何人都可能因为“罪大恶极”而入罪。
法律必须保卫社会。显然,相对控诉权的进攻性而言,辩护权充其量只是一种防御权。它不为实现针对某个疑犯之偏袒,而是为了保卫社会之整体性防御。亦如赵长青所言:“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更严重。之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允许被告聘请律师,既是保证其公民权利,也是一种对公权力可能出现疏忽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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