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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寻欢致死”案亟须公民律师

    5月18日中午,湖北巴东县公安局在互联网上通报了5·10案件的一些细节和警方的处置情况。巴东县公安局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立案侦查,是否自首须经法院认定。
 

    与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相比,巴东县公安局对于案情的陈述和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还是颇为详细的,部分回应了公众的质疑。但是,案情细节仍然是由公安机关一家认定,公众仍然充满疑虑。邓玉娇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是否妥当,她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她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公众都表示了怀疑。可以说,公众与官方仍然在案件认定上存在巨大分歧。 

    任何案件,在其侦查期间,都需要一定程度的保密,这是躲猫猫事件中网友调查团铩羽而归的重要原因。但是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是具有特定从业资格的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搜集证据,为邓玉娇提供专业辩护,这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更为有效和有力。 

    律师来源有两种,一种是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定担任法律援助的律师,另一种是邓玉娇自己花钱聘请的律师。指定律师往往带有官方背景;而邓玉娇不一定有钱请律师,即使请得起,也难以预测其效果。这两种方式的效果都未必上佳。 

    一个最可行的办法是由有关部门或者公益组织出面,在网络上招聘“公民律师”,也就是那些热心公益事业的普通律师,或者专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公益律师,让他们介入到本案中来,为邓玉娇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他们既有相应的资格,有权介入侦查,会见犯罪嫌疑人,对案情进行调查取证;也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能对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从有利于邓玉娇的角度提出准确有力的意见。更重要的是,他们不为金钱目的,着眼于维护公民权利,具有强大的民意基础,他们的意见更能消除网民的不信任感。 

    希望有关方面或者公益组织出面招聘“公民律师”,为邓玉娇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揭露出案件真相,使得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巴东县有关方面是否能为“公民律师”的法律援助提供方便,认真接受监督,特别是按照新的《律师法》要求,不给律师会见当事人制造障碍,不监听律师与邓玉娇的谈话,正是考验巴东县有关方面公正司法的最佳时机。 

(责任编辑:李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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