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开始实施。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该《条例》表面上都是合法的。不过,仔细想想却有经不起推敲的地方。
先说散布谣言。我们知道,人都有恐惧心理,对于自然灾害、局部骚乱等等,都会产生警惕,并会将消息向亲朋好友传播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损害。何况,在一些地方政府信息并不透明的今天,将自己了解的事情(有时可能是误传的信息)在亲友间传播是经常的事情,这能算散布谣言吗?比如2007年,无锡市民丁某采用发手机短信的形式,散布“太湖水致癌物超标”的消息,被无锡警方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然而,太湖的水质的确严重超标,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都存在,并且还一度引发当地水危机,即使是丁某在传播中有所夸大,这能说是“散布谣言”吗?
还有“不得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公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规定也很蹊跷。如果这种行为简单规定为违法,那么网民“挑翻”周久耕的意义就轻而易举地被抹杀了。因为,周久耕同志正是在网民的“人肉搜索”下应声而跌,“人肉搜索”当然“侵犯”了贪官的“隐私权”,照《条例》看来,那当然属于应当打击的违法行为。有了这样的《条例》,无数的“王久耕”、“李久耕”们,便可以躲在家里偷着笑了,他们再也不用担心被网民“人肉搜索”了,真是洪福齐天。看来,不区分官员、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的“隐私权”,这样的《条例》动机是可疑的。
还有,我在这个《条例》中只看到公安机关在执行《条例》中的权力,没有看到公民权利受损后的救济途径,也没有看到公安机关行使这项权力时应当如何受到媒体和公众的监督……除了“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例行规定外,没有更实质的内容。
5月1日,《条例》在某些人的欢呼中实施了,不过,说一句不太动听的话,还是缓行为好,因为含糊不清的禁令可能成为公民权利的陷阱,请当地立法者组织专家和民众进行立法听证,认真研究一下可能产生的问题,找到有效对策再实行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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