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中,人们争议这些公职人员到底构成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幼女罪不同的是,宜宾县的这起案件,网民们普遍质疑的是,为什么卢玉敏不构成嫖宿幼女罪,在这个不构成犯罪的后面,到底存在什么猫腻?
按照宜宾县有关方面的解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要涉嫌嫖宿幼女罪是要明知受害人或可能知道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
不过,通常来说,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往往都不会承认自己是否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受害人不满14周岁,如果仅仅听信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辩解,那是完全不可靠的。
可是进一步追问,如果宜宾县有关方面的确能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卢玉敏不明知或者不可能知道受害人是幼女,那我们就得问问我们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了,为什么总是让幼女很受伤?
宜宾县有关方面引用法律依据是,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过,不知道宜宾县方面是不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因为早在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的通知》(见《检察日报》第3620期 ),这一司法解释就不能再适用。这就让宜宾县的解释难逃忽悠公众之嫌。
此外,对于是否需要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受害人是幼女才能构成犯罪,其实也是一个刑事政策的调整问题。如果要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要坚持“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由于“明知与应当知道”都属于主观方面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要调查清楚并不容易,就可能导致对于大量的案件查不清楚而流产,从而放纵犯罪。
不管是人情还是法律,只要让幼女很受伤,都应当加以制止或者改变。
(责任编辑:李啸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