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合理合法。但陈姓男子却在合理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合理的举动,其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4月29日,记者从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了解到,在对陈某某教育未果的情况下,法院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深圳商报》4月30日)
这位陈姓公民不理智的举动固然不对,但是,福田区法院以“侮辱了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拘留十五天更是让人感觉莫名其妙。我感叹于我们法官之脆弱,上诉状中的一个“操”字,就轻易地将法官们侮辱了,看来,法官真容易被侮辱。
陈某某在5个案件的“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而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对于这种不符合规范的上诉状,法官完全可以驳回其上诉,但没有权力对其进行民事拘留。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请注意,这里提到的对象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要针对某一个具体的法官。但是,陈某某在上诉状中的粗俗语言并没有针对某一个具体法官,也没有针对某一法院。如果实在要牵强附会地说,他这上诉状是交给法院的,最多也只能说陈某某的粗俗语言针对了法院,是“侮辱”了法院,问题上是:法院有名誉权吗?能对“侮辱”法院的行为进行民事拘留吗?
正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没有名誉权,政府存在依靠的是公信力,而公信力的获得是要靠民众的不断批评、监督,获得民众的认可。同样道理,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也无所谓名誉权,法院不是某一企业或者商家,需要进行市场竞争,对其商誉的诋毁会造成在市场竞争不利。法院是行使国家司法公权,其在社会中得到认可也是要靠公信力,这种公信力的获得也是要容忍民众的批评与监督,在批评与监督之下不断改善自身司法行为,得到民众的认同。目前,也没有那一条法律规定侮辱了法院该受到民事或者刑事处罚。因此,即使说陈某某“侮辱”了法院,也不能对他进行民事拘留。
况且,对侮辱行为要进行民事拘留,也要达到“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的影响。侮辱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那么,这种行为或者语言侮辱都应当使得社会上其他人对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使他的名誉受损。但是,陈某某包含有粗俗语言的上诉状只递交给了法院,只有法院负责立案的相关人员才能看到,并没有在在社会上宣扬和扩散,如果不是因为陈某某被民事拘留的新闻报道,局外人根本无从知晓这件事。就算是认定陈某某侮辱了法院和法官,我也看不出有什么严重情节,有“拘留十五天”的必要,连一个脏字都不能面对,我们的法官和法官脆弱到如此地步,令我无法想像。
陈某某的事件很容易让人想起,前不久在河南了灵宝的“王帅案”和内蒙古的“吴保全案”,在那两个案件中,王帅和吴休全被以“诽谤政府”被跨省抓捕,而这个案件是名义以侮辱法官,实则以侮辱法院被民事拘留。所不同的是,王帅与吴保全都是举报政府违法,而陈某某自身有不当行为在先,但是,这三起案件都反映了国家机关滥用公权来对付公民。
(责任编辑:李啸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