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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被告人“量刑辩论”促进程序正义

    “你有权对自己的量刑当庭发表意见,也就是说,你对自己该不该被判处死刑有发言权。”在近一周时间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时,审判长总要郑重地对被告人说这句话。

这个变化源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刚刚下发的《关于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实行“量刑辩论”的实施办法》。

  对于一起案件的审理而言,公众和当事人不仅关心它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同时也关注它的审理程序是否公正。比如,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是否有机会表达意见,他表达意见的过程是否会得到法官的尊重,他的意见是否有可能被法官采纳。换句话说,审判结果是否在他自己主动参与下形成的,而不是法官暗箱操作之下强加给他的。死刑“量刑辩论”程序的设立,就是在程序正义上向前大大迈进了一步。

  根据现行法律,在庭审中只有定罪程序,并无单独量刑程序。检察官在起诉时,往往只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以及有哪些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往往也是围绕着指控的罪名和相应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节展开辩护。至于被告人应当判处多少年刑,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等),检察官并不会提出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无从辩护,一切由法官说了算。不过,对于一个被告人特别是面临死刑指控的被告人来说,他不仅仅关心罪名,同样关心他可能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要知道,死刑与死缓可是生死相隔啊!如果庭审就在辩论罪名后戛然中止,被告人根本无法表达对于量刑的意见,即使被告人认为对他的定罪是正确的,依然有可能认为审判不公。

  “量刑辩论”程序的设立使被告人有机会表达自身对于量刑的意见,感受到庭审程序的正义,同时也制约了法官和检察官权力。对于法官而言,有了专门的量刑程序,法官就必须将控辩双方对于量刑的意见写入判决书,并且要进行充分说理,从而让自己的判决经受得住历史的检验。对检察官而言,提出量刑建议会更慎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对量刑发表意见,更是让程序正义的阳光普照当事人各方。

  鉴于庭审中量刑程序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12月提出“纵深推进司法改革10项任务”中就提出,将规范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河南省高级法院在死刑二审案件中实行“量刑辩论”程序,可谓有益的尝试,具有破冰意义,值得大力推广。

(责任编辑:李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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