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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普法的对象不该只是普通民众

    民政局在国家机关公文中称当事人是在“耍赖”,还说像“泡了8年的酸菜———酸过了味”。3月底,重庆市二中院认为奉节县民政局的这一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终审判决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2万元。
(《重庆晚报》4月8日)

  我们的普法宣传已经进行了很多年,不过,在进行普法的时候,政府机关是高高在上,而普法的对象是普通民众,仿佛不懂法和不守法的天生是普通民众。不过,从奉节县民政局的所作所为来看,普法重点可能在于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

  这些政府工作人员大概连什么叫“侮辱”、“诽谤”的概念都搞不懂吧,所以“卢是一个有嘴无脸的人”居然会从政府公文中冒出来;而在一些根本与“侮辱”、“诽谤”挂不上的场合,例如某些公民批评政府和官员,书记、县长们动辄以“诽谤罪”立案来追究公民的刑事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奉节县民政局的公文构成名誉侵权,给他们一个警醒,这有助于这些政府工作人员更认真细致地学习法律,在弄懂什么是“侮辱”、“诽谤”的同时顺便将其他法律一并学习。

  当然,法院判决奉节县民政局的公文构成名誉侵权,不光是帮助政府普法,更重要是教育政府要守法。他们难道真不知道使用那些侮辱词语的后果吗?而那些动辄“进京抓记者”的大小官员更应当清楚自身的执法行为是否违法。明知违法而偏向虎山行,那就是不守法的体现。法院的判决,不仅告诉他们什么是违法行为,更重要是要告诉他们,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要悠着点!但是,遗憾的是,没有一个法院曾经判决过以“诽谤罪”抓记者、抓公民的官员违法,教育大小官员违法行为必受到制裁。

  不管怎样讲,我还是很高兴地看到法院能出这样的判决,毕竟对公文中行文的词语认定为与名誉侵权相关,在国内尚属首例,具有破冰意义。

   原载: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李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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