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钱买刑”是一种误读?让肇事者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不仅能让受害人及其家属及时获得赔偿,也对化解社会矛盾有重要意义。真的吗? “从宽处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事故发生后,龙某留在现场,并主动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龙某家属希望能与死者陈某家属私了,专门为从家乡赶来江门处理陈某后事的家属安排了吃住,并对其赔礼道歉,还积极进行赔偿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次性赔偿46万元的协议。此外,龙某还是两家公司的骨干,为了不影响两家公司的正常发展,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江海区检察院最终对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称本案是轻微交通肇事案件。 刑罚对受害人而言是报复性正义 本案中死者家境清贫,如果按照交通肇事罪让司机入狱服刑的话,打了不罚,必然会减少民事赔偿的数目。与此同时,龙某的生活也会遭受灭顶之灾。一起车祸毁掉两个家庭,而对于社会整体正义并没有加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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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人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普通老百姓将陷入无钱买刑的境地。 |
因赔偿而免诉,伤害了法律公平如果“以钱买刑”能成为现实,那么相对富人来说,是否可以花钱购买自由,最终不受法律的制裁? 检察机关不能因“求情”而免诉 整个事件似乎平息下来,死者家属不予追究,检察院不起诉,肇事者也受到了巨款赔偿的惩罚,似乎该划上圆满句号了。然而仔细一想,这样做却是对死者的最大不公,也是对具有知情权的公众不公。 如果给不了那么多钱还起诉吗龙某交通肇事并致人死亡是客观事实,按理承担刑事责任是不可避免的。龙某在事故发生后的态度,诚恳又积极无可指责,这些都应该给予肯定,也可以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但就因为态度积极,并有死者家属“求情”,法律就能网开一面,就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来说,多少都是有害的。否则,如果肇事者求爷爷告奶奶都筹不到那么多钱赔偿呢?检察机关还起诉不起诉呢?【详细】 富人更有实力被法律豁免尽管“以钱买刑”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必须引起高度警惕的是,在我们这个传统上的“人情社会”之中,“以钱买刑”极有可能被扭曲为“富人豁免权”,那将严重危害司法公正。而且“刑事和解”的口子一开,自然就会有人千方百计“钻窟窿打眼”。或许,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会导致这类现象:通过“关系”或“背景”的撑腰,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将提出只有在“刑事和解”的前提下才肯赔偿,否则就让受害者一方落个“人财两空”,以此威胁对方接受所谓的“刑事和解”。 |
![]() 人情社会中,“以钱买刑”极有可能被扭曲为“富人豁免权”。 |
“以钱买刑”保护不了弱势群体刑事犯罪所造成的伤害,往往不是金钱所能补偿的。难道没钱就活该?“一赔了之”对其他获刑者也不公平。 法律有既定的刑法对照执行 作为司法制度的规范化,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理”明确到量刑构件中,对完善量刑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是非常必要的。然而,法律的惩戒力度是法律威慑力的体现,有既定的刑法对照执行。 “宽严相济”保护不了弱势群体如果要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减少社会的消极因素,维护社会安定,那么经济补偿对减轻刑罚的“宽严相济”政策还是无法落实到弱势群体身上。这些人当中出于生活甚至出于活命走上犯罪道路的不在少数。要说他们的犯罪根源真的非常简单,并不令人深恶痛绝,对这些人的惩罚按情理是可以适当减轻的。但如果用经济补偿作为减轻惩罚的条件,那么,法律人性化的“恩泽”还是普惠不到真正需要宽大的人身上。【详细】 完善赔偿制度更利于司法公正 一个尴尬的现实是,恰恰由于“法律白条”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受害者一方虽然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一些基层法院才逐渐开始尝试“刑事和解”,以激励犯罪嫌疑人一方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而其得到的“实惠”则是减轻处罚直至免除处罚。 |
![]() 赔偿制度不完善给“以钱买刑”式“刑事和解”带来了空间。 |
责任编辑:胡拜地